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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榆林产妇之死轰动全国:医院再发申明!到底谁在说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9-06  来源:凤凰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榆林产妇之死轰动全国:医院再发申明!到底谁在说谎(附监控视频)

事件简要回顾:

◆2017年8月31日20时左右,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

◆2017年9月3日,榆林一院官方微博发布情况说明: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

◆2017年9月4日,华商报对其事件进行报道,引起广泛关注。

◆2017年9月5日,榆林市公安机关勘查认定系自杀。同天,北京青年报、梨视频均采访到孕妇家属,所说情况与医院表述不符。

◆2017年9月6日凌晨1点03分,榆林一院官方微博再次发布情况说明。

待产孕妇五楼坠下身亡

据华商报报道,8月31日20时左右,在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一名孕妇从5楼分娩中心坠下,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身亡。9月4日,华商报记者和马某的家属取得联系,对方发来短信讲述了马某身亡的经过。据其介绍,产妇马某于8月30日下午住绥德院区妇产科48床待产。“然而到晚上,医护人员称48床的产妇不见了,陪产人员在分娩中心外也没有见到产妇。”该亲属微信上告诉记者,过了一会才得知产妇马某从产房的窗口跳下去了,正在医院急救室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警方:产妇马某系自杀死亡

9月5日,榆林市卫生计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高治中告诉澎湃新闻,该局对产妇马某死亡事件进行了专门调查,并向榆林市政府进行了报告。公安机关勘查认定系自杀。现在正在进行善后工作。

绥德县公安局一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目前已排除他杀嫌疑,确认产妇马某系自杀死亡。该局在召开座谈会上,向患者和医院口头通报了上述结果。

院方称:三次建议剖腹产均被家属拒绝

事发陕西榆林市第一医院绥德院区妇产科,该院官方微博消息称,8月31日,该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某坠楼身亡。

下面是《关于产妇马XX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说明》全文: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XX跳楼身亡,随后网络出现相关不实网帖。为正视听,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产妇马XX,女,26岁,身份证号6127XXXXXXXXXX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强行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2017年9月3日早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综上所述,该产妇跳楼身亡的根本原因与我院诊疗行为无关,我院对产妇的不幸遭遇表示深切哀悼和同情,对颠倒黑白、意图利用跳楼事件谋求不当利益的造谣者表示极大愤慨并保留依法维权权利。

特此说明

榆林市第一医院

2017年9月3日

“产妇由于疼痛两次走出分娩中心”

9月4日下午,在家属签字的《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上,华商报记者看到,产妇马某、其丈夫延某分别在该同意书上签字并按了手印,同时其丈夫延某在后面写有“情况已知,要求经阴道分娩,谅解意外”、“情况已知,要求静滴缩宫素催产,谅解意外”,并在后面签字按手印。

记者在绥德院区提供的分娩中心外的监控视频中看到,8月31日18时05分10秒,产妇马某走出楼道打了一个电话,随后不久马某的丈夫及其婆婆纷纷来到其旁边,在视频中,马某和其亲属诉说着什么。由于疼痛难忍,18时15分,马某双手扶着肚子跪在地上,紧随而来的医生和家属扶起马某,并劝说马某进入分娩中心。19时20分马某再次走出产房,期间医护人员紧随出来,27分40秒,在众人的劝说下,马某再次进入分娩中心。

家属:曾两次主动提出剖腹产

9月5日上午,北青报记者联系到坠亡产妇马某的丈夫延先生,对于医院发布的声明,他表示不认可。

家属出具的情况说明北京青年报图

延先生告诉记者,“我妻子期间疼痛难忍有两次,出来跟我说‘疼得不行’。第一次是17点左右,第二次是18点左右。她出来喊疼的这两次,我都主动跟医生说,她疼的话咱们就剖腹产。其他临床的产妇都可以证明我说过这个话。但是医生回复说,检查后产妇一切正常,快要生了,不用剖腹产。”延先生向北青报记者表示,“做剖腹产,我们不会不同意的。在这之后我也着急了,还打了一个电话给医院的朋友,让他找熟悉的医生做剖腹产。打完电话,护士出来就说我妻子人不见了。”延先生称,事发后,医院也没有出面给出任何的解释。“按照我妻子的性格,根本不会作出这种激烈的反应。”

同天,针对医院的上述说法,梨视频采访到生母,生母表示:大夫称可顺产让我们劝她回产房。

产妇生母讲述细节:下午6点多的时候她(产妇)起来,走到丈夫面前说忍受疼痛要忍不住了,说是她要剖腹产了。

拍客:当时她丈夫同意了吗?

产妇生母:当时他的意思是你回去,说剖,我们都说是问大夫有没有必要剖腹产,大夫说到了正常能生产的时间了,可以顺产,让我们把她劝回产房去。

▲详戳视频,来源:梨视频

医院凌晨公布监控截图

关于8.31产妇跳楼事件有关情况的再次说明

2017年8月31日,我院绥德院区妇产科二病区产妇马XX跳楼身亡。事件发生后,我院及上级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事件调查组,固定证据并开展死因鉴定与善后处置工作,先后三次与死者家属召开沟通会,表达哀悼与慰问之意,通报调查进展及初步结论。针对网络谣言,我院于9月3日发布《有关情况说明》,同时主动接受媒体采访监督。为进一步澄清事实、还原事件真相,现就有关情况及大众关注的事件疑点再次说明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产妇马XX,女,26岁,身份证号6127XXXXXXXXXX3325,绥德县吉镇镇张家峰村人。产妇于2017年8月30日15:34,以“停经41+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入院。初步诊断:1。头胎41+1周孕待产;2。巨大儿?入院完善相关检查后,因胎儿头部偏大(彩超提示双顶径99mm,一般足月胎儿双顶径不大于90mm),阴道分娩难产风险较大,主管医生多次向产妇、家属说明情况,建议行剖宫产终止妊娠,产妇及家属均明确拒绝,坚决要求以催产素诱发宫缩经阴道分娩,并在《产妇知情同意书》上签字确认顺产要求。

2017年08月31日上午10时许,产妇进入待产室。生产期间,产妇因疼痛烦躁不安,多次离开待产室,向家属要求剖宫产,主管医生、助产士、科主任也向家属提出剖宫产建议,均被家属拒绝。最终产妇因难忍疼痛,导致情绪失控跳楼。医护人员及时予以抢救,但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

二、善后过程

8月31日晚,我院第一时间封存产妇病历、监控视频等相关证据。

9月1日上午,我院成立院内调查组,要求相关当事人全力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并指定专人负责安抚家属情绪、了解诉求。

9月2日上午,我院与患者家属进行座谈,解答患者家属对患者跳楼的原因与诊疗过程的疑问。

9月3日上午9时,绥德县公安局负责人来院召开警、院、家属三方座谈会,通报产妇跳楼身亡的初步调查结论,建议产妇家属通过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异议。

三、事件主要争议点释疑

(一)产妇死因?

公安部门已出具书面调查结论:排除他杀,产妇系跳楼自杀。

(二)究竟是谁拒绝剖宫产?

1、 产妇夫妇在产前签署《产妇住院知情同意书》,签字、按指纹确认顺产意愿;

2、 《护理记录单》记载产程中家属三次拒绝记录;

3、 监控视频中产妇与家属沟通被拒绝。

(三)为何必须家属签字?

产妇签署了《授权书》,授权其丈夫全权负责签署一切相关文书,在她本人未撤回授权且未出现危及生命的紧急情况(产程记录产妇血压、胎心正常)时,未获得被授权人同意,医院无权改变生产方式。

(四)医护人员是否存在监护失位?

1。 产妇系成年人且无精神病史,具备完全行为能力,即使在待产室内医院也无权限制其人身自由;

2。 一般产妇顺产产程长达数小时,中途多数会起身在分娩中心外与家属谈话或散步助产;

3。 事发时待产室内共有5名产妇,当班助产士在产房接新生儿,二线助产士在待产室内巡查各产妇产程进展;

4。 该产妇曾多次走出分娩中心与家属沟通,因此其最后一次走出待产室时,助产士未料到该产妇进入待产室对面的备用手术室跳楼身亡。

(五)医院窗户为何无防护设施?

1。 事发窗台高1.13米,符合建筑安全规范,无意外坠楼可能;

2。 《消防法》第二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七章第四款明确:“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无论因为何种原因,此事件都是任何人不愿意看到的悲剧,我院始终对产妇的不幸离世深表哀悼与同情。

愿尘埃早定,逝者安息、生者坚强。

特此说明

榆林市第一医院

2017年9月5日

剖腹产由产妇还是家属定?

产妇在生产过程中,是否要选择剖腹产等相关事宜,该由谁来决定和签字,是产妇本人还是其家属? 

公立三甲医院上海市第一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第一人民医院)妇产科副主任医师贺银燕告诉澎湃新闻,从全世界范围来看,都是鼓励顺产这一自然的生产方式。但在临床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或复杂的医学情况(医学指征),需要剖宫产;还有一种情况,如果不存在需要剖宫产的医学指征,但产妇和家属坚决要求剖,医院在反复沟通和告知产妇及家属剖宫产风险之后,产妇和家属不为所动的情况,医院会适当放宽剖宫产的指征。

她说,几乎所有的产科手术,在知情同意书上,患者本人和其家属双方都签字同意才可以进行手术。这是因为,双方签字才表明,双方在了解了目前手术风险的基础上仍然同意该诊疗方案。如果患者和家属意见不一致,医院首先会加强沟通,尽力让双方都知晓并理解,以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然后才进行手术等治疗。当然,也有非常紧急情况下,进行特殊处理的案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在家属不签字情况下手术。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仅仅患者本人签字,就不能进行剖腹产等手术吗?

一位妇产科专家告诉澎湃新闻,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意外情况。手术不能保证百分之百成功,如果手术中或手术后,患者死亡了,怎么办?

这位妇产科专家表示,剖腹产也存在羊水栓塞、出血、伤口感染等风险,甚至影响第二次生育。所以,在临床中,她碰到一些案例,产妇头胎B超发现是女孩,生产过程中已经出现了难产的情况,家属仍然不同意剖腹产,因为担心影响生育二胎。医院只能拼命跟家属做工作。

专注于医疗领域的上海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表示,手术无论成功与否,承担后果的都是患者本人。

刘晔提到,《侵权责任法》第55条明确规定了患者的自决权,即患者本人有权知道病情和医疗措施,并有权自主作出决定。即使某些病人在入院时将此知情同意权委托给了家属行使,但家属代做决定的权利仍然来源于病人,二者矛盾时,医生应尊重病人自己的意愿。

刘晔表示,患者的自决权是极其重要的权利,表明毎个个体都是独立的、自主的,尤其在生病时,这一权利依旧属于自己,而不能被家属剥夺,由家属代为决定生死。作为医生,应当知晓并充分尊重患者的自决权。

刘晔表示,在美国等国家,医院都严格实施患者本人签字的制度。如果其他人代签,可能要坐牢。即使患者患的是癌症,医院也会将病情充分地告知患者本人,请其自主决定未来的治疗方案。

据中国政府网消息,《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律第七章是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律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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