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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广东推进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0-14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救助后负担仍重可获“二次救助”近日,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广东保监局、省扶贫办联合制定《进
原标题:救助后负担仍重可获“二次救助”

近日,广东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计委、广东保监局、省扶贫办联合制定《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工作方案》。方案提出,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充分发挥制度效能,最大限度减轻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按照设定的工作目标,2018年底前建立完善的医疗救助与大病保险衔接机制,实现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无缝对接,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异地“一站式”即时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的制度效能和保障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实现困难群众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优、结算程序最简、负担减至最低,切实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为我省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保障。

保障对象衔接

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

方案提出,全面落实资助困难群众参保政策。全额资助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家庭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照不低于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给予定额资助)。

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沟通协调。民政部门每年在年度购买基本医疗保险之前及时将医疗救助对象信息提供给人社部门,人社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资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资金从社保基金专户中的“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划转到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账”。新增救助对象,从批准享受个人缴费资助之日起,做好政策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收取个人医疗保险缴费。

完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对象认定衔接机制。全面落实《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接机制,建立完善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认定办法和核对机制,明确将常住人口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认定条件衔接机制。

支付政策衔接

简化程序推进“一站式”结算

方案提出,认真贯彻《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通知》,落实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众倾斜政策,合理确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范围。降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

落实《关于推进按病种收费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实行分级诊疗和按病种付费;充分发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扶贫商业保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作用,困难群众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政策外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15%以内。

各级地方政府制定完善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细则),科学设定救助比例,提高年度救助封顶线。积极开展“二次救助”,对经救助后医疗费用负担仍较重的特殊困难对象,按照其医疗总费用(含合规范围外),在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内按照分类分段梯度救助模式,给予一定比例救助。

简化结算程序。已实现医疗救助与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一站式”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重点救助对象、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等住院免收押金,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费用结算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助对象出院时只需支付自负医疗费用。

探索建立异地就医救助资金预付款管理制度。医疗救助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付,由医保部门通过社保资金专户统一结算。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等其他不在民政部门备案的救助对象、申请“二次救助”对象,根据本人申请,经过广东省底线民生信息化核对管理系统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进行公示后,由民政部门审批(如因特殊情况需突破年度最高封顶线给予救助须通过“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协调机制”研究批准),医疗救助费用由社保资金专户通过社会化发放给救助对象。(记者/李强 通讯员/莫冠婷 韩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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