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北京 » 正文

全球报道:千余小客车失去更新指标资格 已公布“强制报废号牌清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1-1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  1月15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规定,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并且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车辆,不再受理更

1月15日,新修订的《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正式实施。按照规定,车辆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并且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车辆,不再受理更新指标申请。同一天,北京市公安交管局官网公布今年首期“强制报废号牌清单”,千余小客车失去更新指标资格。

根据北京市公安交管局1月15日发布的《关于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作废的公告》,有两千余辆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并办理注销登记。在这些车辆中,有大型汽车、小型汽车、摩托车、挂车、教练汽车等,也包括外籍汽车,其中 “号牌种类”为小型汽车的有一千余辆。依照新规, “报废号牌清单”中的一千余辆小客车均失去更新指标资格。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指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的情形有4种:一是达到使用年限;二是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是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是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交管部门表示,新规增设“强制报废且被公告号牌作废,取消更新指标申请资格”的规定,主要是针对极少数长期不按法律规定接受机动车检验的车辆,只要是正常参加年检的车辆都不受影响。

另据交管部门介绍,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收缴机动车并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此外,对于已经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交管部门每月都会通过官网进行公告。自2013年5月1日《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实施起,北京市每月公告因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验车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信息。截至目前,最新一期公告的是到去年12月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办理注销登记的车辆。而依据新规, 1月15日以前已经被公告机动车牌证作废的小客车,1月15日以后办理注销登记,也不能再申请更新指标。

文/北青报记者 刘?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