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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偷逃税400余万元!宁夏首例淘宝商家走私案一审判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4-04  来源:网易
核心提示:3月27日,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全区首例网店商家走私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共有六名涉案人员,该犯罪团伙为

3月27日,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的全区首例网店商家走私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案共有六名涉案人员,该犯罪团伙为牟取非法利益,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普通货物,通过淘宝网店进行销售,偷逃海关应缴税额人民币400余万元。

图片来自网络

2012年6月以来,被告人唐某及其妻子韩某雇佣多名人员在韩国免税店大量采购宝格丽、蒂芙尼等奢饰品首饰、化妆品、包等货物,多次采取行李夹藏的方式,将货物从全国多个航空口岸走私入境,偷逃海关关税,由雇佣人员将货物快递回设在无锡的仓库,并通过淘宝网店在国内进行销售。

2016年8月唐某指派郭某到韩国采购,郭某通过行李夹藏方式走私宝格丽、蒂芙尼等奢侈品首饰从银川河东机场入境时被当场查获,本案案发。

2016年8月14日,唐某、杨某、单某等人先后到无锡海关缉私分局投案,本案得以侦破。通过并案,由银川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以唐某、韩某、杨甲、杨乙、单某、郭某六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向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认定,六名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某系网店负责人,负责组织、策划、指挥走私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系主犯。唐某劝说同案犯投案,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余五名被告人在唐某的安排下,或在韩国负责采购货物,或负责统计采购货物明细、或通过行李夹藏方式带货入境以及负责销售走私货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最终一审判决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决其余五名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均判处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犯本条所定之罪,依其偷逃应缴税额之多少承担刑事责任:

1、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2、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五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4、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在累计应缴税额时,应根据各次走私的货物、物品的完税价格和走私行为发生时的税率分别计算然后相加。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

原标题:【新法治】 偷逃税400余万元!宁夏首例淘宝商家走私案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刘伟_YC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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