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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云南省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7-1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云南省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为全面解决云南省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非4类

原标题:云南省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

为全面解决云南省农村居民住房安全问题,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推进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的指导意见》,明确贫困县“4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以外居住在危房中,但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将给予适当扶持进行危旧房改造。

根据《意见》,非“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原则上以农户自筹资金、自行改造为主,对少数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农户,政府给予适当扶持。扶持的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扶持改造面广量大、单纯依靠县级财政无法解决的,由所在州市政府统筹予以支持。县级政府可为自身改造能力不足的危房户提供危房改造贷款贴息支持,或按照规定统筹有关财政资金等给予适当补助,具体扶持方式和标准,由有关县、市、区政府统筹确定,但要合理控制农户贷款数额,防止因贷致贫、因贷返贫,贴息支持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贴息支持标准;使用财政资金等补助危房户时,补助标准不得超过“4类重点对象”的补助标准。

《意见》明确,享受政府扶持的C级危房改造,采取加固方式改造;D级危房通过加固可以达到基本标准的,也应当采取加固方式改造;采取加固改造达不到基本标准的,可以拆除重建,但建新必须拆旧。新建住房要严格执行宅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和农危改面积控制标准以及改造建设标准。新建住房特别是传统村落内的新建住房,应注意与原有村落风貌保持协调一致。

《意见》要求严格扶持对象认定,对自身无力进行危房改造的农户,应纳入扶持范围。有其他安全住房、门面房及其他经营性用房的;常年外出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的;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的;购买了价格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农户不得列为扶持改造对象。

《意见》充分考虑到了改造与保护的关系,提出对具有历史地域文化和民族特色的合院式、干阑式(木楞房、垛木房、竹楼、吊脚楼)、土库房(碉房)、土掌房和蘑菇房等传统特色民居不能“一刀切”简单认定为D级危房。(记者 朱丹)

(责编:徐前、朱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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