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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山东公布互联网违法广告十大案例,这家企业被罚30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山东公布互联网违法广告十大案例,这家企业被罚30万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了互联网广告专项整
原标题:山东公布互联网违法广告十大案例,这家企业被罚30万

今年以来,山东省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扎实开展了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坚持对虚假违法广告的高压态势不动摇,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10月底,全省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查处虚假违法互联网广告案件356件,罚没款432万元。

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了10起典型违法案件:

一、木婉清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利用微信等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微信公众号、宣传彩页发布含有“木婉清食疗养生,助您远离糖尿病……抗炎症、抗过敏、抑制细菌、抑制病毒、防治肝病、降血压……增强免疫、改善心脑血管血液循环、抗肿瘤……”“全国已拥有近2000家实体体验店”“将食品本身功效发挥到最大最好”“将人体对木耳营养元素的吸收率提高到98%”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5月,淄博市工商局高新区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30万元。

二、济南乳腺病医院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当事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含有“山东省首家乳腺病医院”“山东省乳腺病第一品牌专科”“山东省唯一一家乳腺病专科医院”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六条以及第四十六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3月,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三、刘青松利用“百度推广”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于2018年5月15日开始冒用“东营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名义,在百度开设账户建立平台,通过微信或QQ联系客户,为客户发布了“月入十万不是梦,足不出户一部手机或一台电脑就可以赚钱,现在加客服微信立送188红包。”等内容的广告,当事人明知发布的广告不真实,但仍然代为发布,其客户(广告主)已联系不上,执法人员随即通知百度公司,该广告于6月中旬停止推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同时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以及《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2018年8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没收当事人广告费收入1.6万元,并处以罚款6.6万元,合计8.2万元。

四、山东卓达建筑新材料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通过其公司网站发布的广告中含有“最先进的加工工艺……最优异的产品性能……最优秀的生产技术和管理团队”等内容,其行为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当事人主动作出更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2018年4月,菏泽市定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罚款8万元。

五、沂源县广绩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自慰用具时,发布含有“污秽、挑动性语言和引诱性女性图片”等内容的广告,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八)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2018年6月,沂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5万元。

六、淄博晶鑫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介绍市场占有率、销售收入、增长率、盈利水平、利率、市场份额等情况时载明的数字不实或不能提供来源,发布含有“申请了8项专利……”等内容的广告,但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存在虚假内容和误导性表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2018年4月,淄博市工商局周村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4万元。

七、菏泽市第二人民医院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医疗服务广告案。当事人在其网站首页《科室介绍》中发布含有“神经外科……开放床位45张……自科室成立以来,成功救治重症颅脑损伤患者4000余例,抢救成功率全市领先”等内容的广告,其使用的数据、统计资料均未表明出处。上述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18年1月,菏泽市牡丹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以罚款4万元。

八、东营泰北商贸有限公司利用互联网发布违法广告案。当事人于2017年3月在网上投放了含有“……药物戒烟副作用极大,只是起到辅助戒烟的作用,体内毒素得不到清除……第八代电子烟……一周期(20天)可清除体内烟毒57%,两个周期可达85%,三个周期可将体内烟毒完全清除,彻底摆脱……永不复吸”等内容的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杜撰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十三条规定。2018年4月,东营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1万元。

九、威海市渔人足迹户外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违法互联网广告案。当事人在其“天猫”网店宣传页面发布了含有“……采用全球顶级高科技纳米涂层技术……国际品牌、产品共荣获全球128项顶级技术专利”等内容的广告,上述内容与客观实际不符,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18年4月,威海市环翠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罚款6000元。

十、兰陵县徐梓皓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当事人在其“淘宝”网店宣传页面发布了含有“酒是好酒,多喝点没事”等内容的广告,存在诱导、怂恿饮酒行为,同时还有“补酒”“男人喝女人醉”等内容,暗示所售酒品具有保健功能,但实际上该酒未取得保健食品批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2018年4月,兰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3000元。

(责编:公雪、胡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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