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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镇江一公司大股东被指侵占公司巨额资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1-15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镇江一公司大股东被指侵占公司巨额资产原镇江罐头厂地块拆迁工作已启动用来抵偿的房子已被拆掉一半近日,镇江润林市场管

原标题:镇江一公司大股东被指侵占公司巨额资产

原镇江罐头厂地块拆迁工作已启动

用来抵偿的房子已被拆掉一半

近日,镇江润林市场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润林公司)多名股东向现代快报反映,公司大股东徐新林利用绝对控股优势,侵占公司巨额资产,将女儿和妻子分别安排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14名股东共同投资的公司形如家族企业。

现代快报记者调查发现,2003年,润林公司通过改制,收购了国企镇江罐头食品厂,但15年过去了,早该注销的罐头厂依然“健在”。2013年,徐新林曾用罐头厂的公章签订一份拆迁协议书。润林公司部分股东表示,如果改制不成功,他们宁愿将相应资产退还给国家或者用于改善公司老员工的生活,也不能让这些资产通过非法手段流入个人口袋。

实名举报

大股东侵占资产

个人律师费

通过公司报销

金明和李学超都是润林公司的股东,他们都曾实名举报过徐新林,导致后者2013年底被镇江市润州区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一年零九个月的有期徒刑。

“他出狱后更猖獗。”据反映人提供的财务报表,2013年至2016年,润林公司亏损3398万元,其中有近千万的支出是徐新林及几位董事的奖金和种种名目的报销。就连徐新林当年被公诉时,先后两次支付给当庭辩护律师的37万元,都是公司总经理、他的妻子薛某某批准在公司报销的。

相关账目信息显示,2016年2月,润林公司以发年终奖之名,向徐新林及其妻子薛某某的账户三次打款90万元。同年6月、7月、9月,润林公司先后以管理部门奖金的名义,分四次发给徐新林12万元,薛某某11.8万元。而润林公司的财报显示,2013年到2015年因面临拆迁,收入降低,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到了2016年,公司的营业收入变成零,当年净利润为-1049万元。

此外,2012年到2016年,徐新林、薛某某等人因年终奖所产生的50多万元个人所得税,也是从公司报销的。据金明提供的材料,徐新林还曾要求公司市场部工作人员将26.9万元营业收入分17笔打入其个人账户,“这笔钱究竟是怎么回事,一直没有明确的解释。”

不顾反对,安排妻子、女儿当高管

2000年前后,国企镇江罐头食品厂进行改制,由当时的镇江市轻工总公司和厂里部分中层以上干部共同出资成立了一个新企业——镇江聪聪食品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后更名为润林公司。当时,徐新林占股17%,担任董事长,公司有几十位小股东。

据反映人介绍,新公司成立后,徐新林逼走老员工,趁机收购股份,将持股比例提高到54%,成了润林公司的控股人。股东尹祥林、李长亮、胡同锁三人就是当时被逼走的,2009年初,他们又先后接到徐新林的通知,“他说金明和李学超要夺权,让股东都回来支援。我们信以为真,就帮着徐新林把金明和李学超搞走了。”很快,三人发现徐新林“乱报销、乱作主张等,各种胡来”,于是提出限制大股东的权,结果又被“赶出”公司。

2013年遭实名举报后,徐新林不顾众人反对,将女儿徐某选为公司董事长,随后又聘任妻子薛某某为公司总经理。同年底,徐新林因侵占公司资产入狱,但企业却牢牢把控在他妻子、女儿的手中。出狱后,徐新林成为公司的实际掌舵人,至此润林公司俨然成了徐新林的家族企业。让李长亮等人感到愤怒的是,当初他们是借钱来投给公司,近20年过去了,却没有享受过一次投资红利。

老国企“健在”,名下土地、房产没过户

正常情况下,改制完成后,原国有企业会被注销。然而,反映人从润林公司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意外发现,老国企镇江罐头食品厂依然存在。材料显示,2013年2月,镇江交投集团与镇江罐头食品厂签订一份征地拆迁协议,2800多万协议款却打进润林公司的账户。“这笔钱没有用于搬迁罐头厂地块上的商户补偿,反而用来发放徐新林等人的奖金以及各种报销款。”据反映人介绍,润林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市场设施租赁、市场管理服务等。

针对上述问题,镇江市国资委企业改革指导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回应,润林公司未及时办理房屋及土地产权过户,主要因相关权属证书质押给了银行。改制启动后,罐头厂的土地、房屋、债务等由新企业全权接手,上述资产和债权债务已实际属于新企业所有,不再是国有资产。不过,镇江市2002年《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规定,改制企业要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产权过户。此外,2006年印发的《镇江市改制企业资产处置监管暂行办法》载明,国资委有责任对改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产和股权实施跟踪监管,改制企业土地资产变现收益必须全额用于补缴职工保险、补发职工欠款、置换保全资产、实施搬迁改造、投入结构调整、偿还银行债务,确保变现资金使用合规合理。

“国资委没有督促企业完成产权过户,也没有对土地、房产等相关资产的处置进行有效监督,至少是失察。”反映人表示,如果可以明确公司资产仍属国有,作为股东,他们宁愿将相应资产退还给国家或者用于改善公司老员工的生活,“也不能让这些资产通过非法手段流入个人口袋”。

大股东回应

举报情况不属实,不存在侵占资产一说

10月19日,记者在位于镇江老城中心地段的老罐头厂地块看到,部分房屋已经拆除。

据反映人介绍,润林公司已将办公地点搬至镇江市丁卯路附近的一处写字楼内。当天下午,记者找到上述写字楼,但未见到徐新林。

电话联系上徐新林后,他没同意接受当面采访,但针对股东反映的情况,他回应称,自己所做的一切都合理合法,人事任免、报销以及奖金的发放都是正常行为,不存在侵占资产一说。

徐新林称,用老罐头厂的公章签订拆迁协议是因为润林公司买受的土地和房屋资产在改制后没有及时过户,这主要是因为罐头厂的债务没有清偿以及其他一些历史遗留问题,“我们跟国资委还有工商局都沟通好了,罐头厂虽然还保留着,但不做任何经营活动。现在旧账基本清偿完毕,今年底罐头厂肯定会被注销掉。”

11月6日下午,记者致电公司现任董事长徐某,在确认身份后,她明确拒绝了采访,“事实就是事实,没什么好澄清的。”

律师说法

以占股优势损害公司利益,需负法律责任

“2月签了拆迁协议,5月收到400万元协议款,7月就把公司名下一处市值明显高于400万、总面积1325平方米的沿街商铺抵偿出去。何况,在还款期限到来前,公司账上收到一笔400万元的拆迁补偿款,但房产还是被低价抵偿。股东根本不知情,我们怀疑这是为了套取公司资产故意这么做的。”金明等股东还表示,他们从润林公司账目材料中梳理出一起蹊跷的不动产抵押、偿还借款事例。

公司亏损,高管能否发奖金、报销?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贺东表示,是否应该发放奖金取决于公司的章程和财务制度,但如果报销费用明显超出实际支出,则涉嫌虚列开支。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律师费用应该个人承担,将这些费用拿到公司报销,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用面临拆迁的房屋抵偿400万元借款一事,贺东认为,土地、厂房等重大资产变动要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才可执行。如果上述反映人说的情况属实,那么,相关当事人同样涉嫌侵占公司资产,其他股东可向当地警方报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公司法上有明确规定,小股东对公司的经营状况等有知情权,大股东也不能通过占股优势损害公司利益,侵害小股东的权益。”江苏凯归律师事务所律师孙兴斌同样认为,个人所得税以及没用在公司经营管理上的费用,是不能从公司报销的。如果反映人这些都有明确的证据证明,那么被反映的这个大股东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目前,反映人已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宋体佳)

(责编:马晓波、唐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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