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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吉林省法院发布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8个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2-06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12月4日,记者从省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
原标题: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12月4日,记者从省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贯彻执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省法院研究制定了《依法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称《指导意见》),指导全省法院大力加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各方面工作。

《指导意见》提出充分认识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要求全省法院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和司法作风、加大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等十四条具体指导意见和服务保障措施,体现了突出贯彻执行、突出发挥法院职能、突出操作性的特点。

发布会上,还发布了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8个案例,其中,刑事案例2个,民事案例5个,行政案例1个,充分发挥案例的引导和“一个案例教育一大片”的积极作用。

案例一:东丰县洪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王利东、王丽萍宣告无罪案

(一)基本案情

王利东为东丰县洪利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萍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公司成立后,王利东、王丽萍以公司经营需要周转资金等名义,许以高额利息,向亲属、朋友、同事等大量借款2000余万元。2012年7月公司停业,2013年3月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在指控公司、王利东、王丽萍涉嫌集资诈骗犯罪期间,王利东、王丽萍虽有2000余万元借款,但大部分用于公司建设和生产经营。公司最终因经营不善无法归还借款及利息,申请破产,但仍有部分房产、土地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没有证据证明公司及王利东、王丽萍的借款行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公司、王利东、王丽萍的借款行为仍属于民间借贷性质。故法院判决公司、王利东、王丽萍无罪。

(三)典型意义

本案属于区分企业经营者罪与非罪、正常借款与非法集资界限的案例。法院在审理此类刑事案件中,应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界限,不能因为企业经营亏损,无法偿还债务而推定其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宣告无罪。

案例二:王亚亮再审改判无罪案(一)基本案情

王亚亮为通化品尚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2011年,品尚品公司开发通化县尚品御景湾小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为缴纳土地出让金,王亚亮作为经办人用该公司开发的27套商品房作为抵押,与王某签订月利息5分、总标的额500万元借款合同,借期两个月,王某扣除一个月的利息25万元,实际向王亚亮给付475万元。借款到期后又约定展期到2014年4月底,并增加3套商品房作抵押。借款到期后,王亚亮及品尚品公司因资金问题未能向王某还款。王某遂起诉品尚品公司、王亚亮等,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2014年底偿还500万元及利息的调解协议。后发现品尚品公司提供的房屋和车库抵押物中有多处房产已重复抵押,案件被移送侦查起诉。2015年9月,品尚品公司向王某偿还借款,并达成谅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以王亚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决生效后王亚亮提出申诉,法院依法决定再审。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订立合同时抵押的30套房屋均在公司实际控制之下,公司尚有能力履行还款义务。王亚亮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故意。后公司已实际偿还借款,并取得出借人谅解。王亚亮行为属于民商事行为,不构成犯罪。故法院再审改判王亚亮无罪。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区分未如期还款与合同诈骗界限的案例。本案中王亚亮虽有重复抵押行为,属尚有偿还能力,侦查阶段其所在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法院再审改判无罪。

案例三: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是以生产螺旋管为主业的通化市大型民营企业,年销售额上亿元。2012年末,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意外身亡,公司陷入困境。经债权人申请,该公司及其子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二)裁判结果

法院裁定,认可接盘人吉林远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制定的吉林通冶螺旋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及变价方案》。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破产重整案件。法院通过有效指导接盘人吉林远通钢管制造有限公司采取集中债权的方式,最终以“出售式重组”方式成功重整。接盘人对收购该企业所负债务即将全部清偿。在审理中,法院始终把工作重点放在如何恢复企业生产、如何保障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稳定等主要问题上,严格执行破产法规定,耐心细致做各方工作,最终促成这家大型民营企业成功重整。企业恢复了生产,目前经营状况良好。

案例四:佳路公司诉吉林省某中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03年,佳路公司开发了一款学籍管理软件。2004年,吉林省某中学按照上级教育管理部门学籍电子管理的要求,以980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学籍管理软件单机版并一直使用。2008年至2013年,佳路软件公司将该软件升级至网络版并提供相关维护服务,某中学未向佳路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佳路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中学一直使用佳路公司开发的学籍管理软件,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合同关系。2008年至2013年,某中学接受了佳路公司对该软件的升级维护等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2004年支付的980元仅为单机版软件使用费,不包含网络版软件使用过程中额外发生的费用,按照市场行情和惯例该费用为每年400元。法院判决,某中学支付佳路公司6年的软件使用费2400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保护民营企业软件著作权的案件。佳路公司通过软件升级的方式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某中学一直使用该软件并接受升级维护等后续服务,应支付相关费用。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保护了佳路公司的著作权。


(责编:王帝元、谢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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