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社会 » 正文

全球报道:媒体再谈"赵宇案" 鼓励见义勇为 司法不能苛刻以待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3-15  来源:网易
核心提示:(原标题:鼓励见义勇为,司法不能苛刻以待)据报道,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

(原标题:鼓励见义勇为,司法不能苛刻以待)

据报道,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海南团小组会审议“两高”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列席并就一些问题做出回应。他在谈到“福州赵宇案”时表示,不能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有过高要求。

这一表态,无疑是给见义勇为的司法实践赋予了新的意义。尽管从我国的法律条文上看,对于见义勇为不无支持,但在实践操作中,还是受到诸多因素影响,在司法认定中并不顺畅。而这样的现象不管是“见义勇为”写入民法之前,还是之后都不乏现实案例。

最新案例是“福州赵宇案”。案发之后,赵宇先是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拘,后以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移交检察机关,而检方的初次认定也留了“尾巴”,认为“赵宇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但超过必要限度”,由此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在最高检的指导下,福州市检察机关最终认定赵宇见义勇为致不法侵害人重伤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孙谦对此解释称,“他没有用其他工具,也没有用凶器,两人就是拳脚之间,不能对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有过高要求,要求要适当,‘他拿拳头你就不能怎样’,我们不能这样限制,要鼓励居民见义勇为。”

的确,见义勇为守护着人类的良知与正义。对一个法治的文明社会来说,这样的善举弥足可贵,需要给予最有力、最及时的司法支持。因为制止不法侵害是一项高难度“任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支持和鼓励,那大多数人就不可能付诸见义勇为这样的英雄行为。如果法律条款还要求见义勇为者实施过程如同钟表般精准,不得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就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提过高要求”的司法操作,是不利于支持和保护公民权益的法律精神,也不利于鼓励见义勇为。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见义勇为的认知在近年来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从“见义勇为就无罪”赋予普通人打击罪犯和私人执法权力,可能导致以暴制暴私刑泛滥,是反法治的,到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3月)表决通过的《民法总则》中重新定义“见义勇为”,比如,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以打消见义勇为者后顾之忧,再到此次孙谦副检察长表态,为见义勇为“松绑”,对见义勇为不能有过高要求。这种认知的转变,本身就是一个重要进步。它也体现了国家最高司法机关顺应公众呼声,激活“休眠条款”、鼓励见义勇为的积极态度。

不过,这种认知也急需转变为相应的司法“执行力”。从立法现状看,虽然有关条款散见于民法、刑法、司法解释等,但如何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对见义勇为具体案例可以有效执行,还需进一步系统的梳理。

规范见义勇为,让挺身而出的公民得到应有激励,让不法侵害得到有效制止,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如此,这个世界才会变得越来越美好。

钱珏晓 本文来源:新京报责任编辑:钱珏晓_NBJ10675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