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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男子打出租遭拒意外被夹断手指 两月仍未获赔偿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6  来源:网易

打车过程中出意外 手指被夹断一截

张先生告诉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事情发生在5月6日晚上8点左右,近两个月过去了,他始终没有得到任何赔偿。

“当天晚上我和两个朋友在幸福街与幸福二路附近吃饭,吃完饭我们三个就在路边打车准备回家,之前有两辆出租车上有人,我们就没招手,后来来了一辆亮着空车牌的出租车,我们就招手让他停下了。”张先生称,这辆车副驾驶车玻璃是降下来的,透过车窗,张先生的朋友乔某告诉司机要去往净月某小区,但出租车司机表示自己要去中东方向交车,不顺路不能拉载。

张先生称,在朋友乔某与的哥交谈的过程中,他右手拉住右前车门的把手准备上车坐前排,以便下车时能够交车费,但由于乔某挡在前车门处正和司机对话,所以他暂时无法上车,于是他把左手扶在摇下的前车窗上等待。在此期间,另一名朋友于某打开后车门,然后将车门关上。

意外就在一瞬间降临。“就在说话间,这辆出租车突然启动了,我当时身子重心都在车上,车子往前开,我就被带倒了,我左手本能地要抓住车门保持平衡,结果手指正好卡在车门夹缝里,受到车子前行的拖拽,我左手无名指最上面的一截当场就被夹掉了,血一下就喷了出来。”张先生说,因为十指连心,他当场高呼:“手指!手指!”朋友看到他受伤后,也在旁边大声呼喊,让司机停车。

然而出租车司机并未停车,反而加速驶离了现场。

出租车司机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事发后,张先生忍着剧痛,赶到附近的诊所进行了包扎。“因为夹断的一截已经找不到了,诊所看不了,我又赶紧去吉大一院继续治疗。”张先生告诉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在处理完手指的伤情后,他赶回了事发地,并报了交警。

“当晚我们去南关交警大队做了笔录,第二天上午我到医院进行了手术,切除了左手第四指末节残存的部分。当天下午南关交警事故科就通过路口的监控找到了肇事车辆,车牌号是吉AY4115。”张先生表示,他认为事发当时,出租车司机一定能听到他的喊叫声,但遗憾的是对方仍然驾车逃逸了。

“当时剧痛的情况下,我发出的喊叫声可以称之为嚎叫,出租车车窗敞开着,肯定能听见。”张先生说,事后民警在调查过程中,通过监控视频发现,在事发后不久,这辆出租车司机曾驾车回到现场查看情况。

记者从长春市公安交警支队南关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看到,在此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当事出租车驾驶员王某为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由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先生无责任。

运管部门对该的哥按上限处罚5000元

张先生告诉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从事故发生至今,当事司机王某始终对他的伤情不闻不问。“6月末的时候联系过我一次,说给我3000块钱就算了结此事,我没同意,后来他又找他的姐夫跟我面谈过一次,也没谈拢,从那之后,就再也没联系过我。”

张先生认为,手指被夹断一事是因为出租车司机王某拒载导致的,因此他向运管部门进行了投诉举报。

记者从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综合执法六大队了解到,执法人员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了调查,执法人员去交警部门调取事发路口监控视频显示,该车当时已启用待租标志,王某涉嫌拒载。据执法人员介绍,根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时该违法行为发生在全省出租车市场专项整治行动期间,并涉及人身健康造成危害后果,因此给予当事司机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的上限处罚。

“受害者曾向行管部门提出应该吊销该驾驶员王某的从业资格证,但根据相关法规,特别严重的情形只有两种情况,一是拒载危重病人,二是拒载正在受到侵害的乘客,王某虽然给受害者带来了人身伤害,但并不属于特别严重情形之列,因此我们已经从重对当事司机进行了处理。”执法人员表示。

由于肇事司机王某并未积极解决问题,张先生表示,下一步他打算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当事司机:

真不知道夹他手了

7月5日,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联系到当事的哥王先生,他表示自己也是一肚子委屈。

“我是真不知道夹他手了,我当时正好在路口,看到变灯了,就抢先左转了,如果我听见他喊,肯定会停车的,我车有50万保险,跑啥啊!”王先生称,他是第二天接到交警部门的通知时才知道自己“惹祸”了。“我到交警队的时候,车门缝那还有血迹呢,如果我是故意逃走的,血迹我肯定得处理了吧?”他说。

王先生表示,当天他是约好客人,要在晚上8点15分接到对方。“他们三个打车的时候已经7点50了,我是先说的,我说我要去二道接人,他们报了位置后,我说不好意思,不顺道,然后我开车就走了,真不知道夹手了。”

对于事发后回到现场查看一事,王先生称是因为路口堵车,为了躲避拥堵他才折回现场附近的,并非回来查看。

“现在这件事的处理结果我不认可,也在走相关程序,我也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王先生表示。

律师说法: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应当赔偿相应费用

就此事,新文化报·ZAKER吉林记者咨询了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的张群松律师,张律师表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可知若出租车司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张先生的因其驾驶行为而受到的人身危害而没有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周馨怡 本文来源:新文化报责任编辑:周馨怡_NB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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