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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女生失踪2日后遇害 嫌犯2次强奸入狱还曾获4次减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07  来源:网易
核心提示:(原标题:高县女生失踪两日后被害 起底犯罪嫌疑人:两次强奸入狱,此前已致一人死亡)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某中学15岁初二女生

(原标题:高县女生失踪两日后被害 起底犯罪嫌疑人:两次强奸入狱,此前已致一人死亡)

7月6日,四川宜宾高县某中学15岁初二女生不幸遇害,此前两天微信朋友圈曾大量转发寻找该女生的消息。

当日17:59时,高县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通报:2019年7月5日15时许,沙河镇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女儿肖某失踪,高县公安局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工作。经查,珙县巡场镇人陈某奎有重大作案嫌疑,经讯问,陈某奎交代其将肖某杀害的犯罪事实。

红星新闻记者从多个信源及裁判文书网获悉,嫌疑人此前已犯下两起强奸案,并致一人死亡,但狱中获四次减刑,半年前才出狱。

此次犯案前曾问受害者父亲家里有些什么人,得到“只有女儿和我两个”的答案后离开,当晚女孩失踪。

嫌疑人三十年前首次强奸杀人 犯案时未成年

7月6日下午,在距离掩埋遇害女生不远处的珙县白家村老砖厂外,听说犯罪嫌疑人要来指认现场,村民来来往往不愿离开。

犯罪嫌疑人陈某奎的家,距离埋尸地点仅400米左右,案发当晚,其妻雷某和11岁多时儿子就在家里。陈家和白家村老砖厂,都距离省道S308线不远,有车行公路从陈家门口经过。站在陈家的院坝,可以望见老砖厂背后陈某奎的老宅旧址。

陈某奎是珙县巡场镇白家村人,当地人大多叫他“陈六”。陈某奎生于1974年7月12日,在家排行老六。案发时间为7月4日下午至晚上,再过8天就是陈某奎45周岁的生日。

△村民在老砖厂案发现场围观

围观的村民告诉记者,自从去年腊月初八陈某奎回家后,白家当地村民就提心吊胆,担心陈某奎再犯事。

多位村民向红星新闻记者证实,7月5日晚警方已经传唤陈某奎。根据警方通报的接警时间推断,警方在接警不到10个小时后就已经控制住了嫌疑人。

△村民说受害人被拴在这棵树上,嘴被封住,地上的草被受害人踩光了

在白家村老砖厂外,赵大姐(化名)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我夫(曾)家妹子,就是被陈六给害死的,死的时候也就才十五六岁。”

赵大姐的话,得到了现场十余名当地中年男子和老人的证实。据村民们回忆,那是大约30年前,陈某奎第一次作案,其时他才十四五岁。受害人小曾跟陈六年龄相仿,与陈某奎是“对房设户”的邻居,两人相当熟悉。

陈某奎将小曾奸杀后,把尸体扛到了对面山头的小树林中。如同此次肖某失踪一样,众多村民帮助寻找,最终在抛尸地点的一堆树叶、杂草下找到受害人的尸体。

因其时陈某奎未满18周岁,所以虽涉强奸、杀人两项重罪,但是未被判处极刑。比较一致的说法是,陈某奎第一次犯罪后在监狱蹲了约十六七年。

出狱后又强奸且杀人未遂 半年前刚第二次出狱

陈某奎第一次出狱后,已经是三十好几的人。多位村民证实,其时离异女子雷某正好在白家砖厂做工,在陈家亲属的撮合下,陈某奎和雷某结为夫妻。陈某奎的房子从砖厂背后迁到公路边,陈某奎也进砖厂打工。

不久后妻子雷某也怀上了孩子,哪知陈某奎又故技重施。老任等多位当地村民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07年暑假,一位放假的女孩到砖厂看望父母,陈某奎又对孩子实施了犯罪,并蒙住受害人的嘴绑在陈家老宅外的竹林中。

“那个娃娃命大,第二天早上醒过来并挣脱了绳索逃出来,在砖厂外找到妈妈,当场指认了陈六。”老任回忆,在女孩失踪的当晚,陈某奎还假装帮助寻找。“我是亲眼看见那个小娃娃,满身是血,全身被夜雨淋得湿透了。”

红星新闻记者查询到的相关法律文书显示,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 (2007)宜珙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某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陈某奎此次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开始执行。

判决称狱中有悔改,四次获得减刑

此前陈某奎一直在宜宾监狱服刑,直到去年农历腊月(2019年1月),白家村四组一带盛传陈某奎要回家了。白家村民们回忆,在距离除夕还差20来天时,陈某奎果然回家来了。村民互相提醒“有女娃子家的大人,一定要把自家孩子看好。”

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发现,陈某奎在本轮强奸罪入狱服刑中,先后四次获得减刑。前两次分别于2011年6月2日、2013年1月25日,经宜宾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共减刑二年一个月。

2014年8月,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向宜宾中院提出减刑意见。同年8月28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中审监执字第1744号刑事裁定书称: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某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02.69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宜宾中院认为, 罪犯陈某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对罪犯陈某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8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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