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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法制频道:律师评"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不应忽略老师的过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7-11  来源:网易
核心提示:(原标题:刑法专家热议“拦路打老师”案)7月10日,河南“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

(原标题:刑法专家热议“拦路打老师”案)

7月10日,河南“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一审宣判,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文章,介绍该案情况及定罪事由。同日,该案审判长亦就此案接受了媒体采访。此案从打人视频在网上流传开始,就一直热议不断。10日宣判后,更是引起了网友广泛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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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仁尧坐在一审被告席/图据栾川县人民法院

红星新闻早前报道:

获刑一年6个月!当街打老师男子要上诉 法院判决理由:借故生非传播视频

有人认为学生打老师情节恶劣,应该被严惩;也有观点表示,定罪量刑有些过重,通过治安拘留也可达到教育惩戒的目的。对此,红星新闻采访了多名刑法学者和律师,解读与此案相关的法律问题。

如何看待本案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判刑1年半?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目前来看,我国对打人施暴行为的法律规定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刑法》故意伤害罪和《刑法》寻衅滋事罪。本案的行为比较恶劣,打人、指使他人拍视频、传播视频,首先打人就不对,而常某又转给别人看视频,这个行为带有一定侮辱性质,在打人之后又对老师造成不良影响。常某应该考虑到后果,有可能在网上引起更大的关注和影响,他要为此承担责任。

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邓学平律师:从事发视频来看,常某在马路上认出初中班主任老师张某后,对老师进行拦截、辱骂和殴打的行为,确实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但根据目前公开信息,我认为这样的行为尚未上升到需要刑事追责的程度,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拘留。

从主观动机看,常某的行为是因为之前老师张某的体罚给他造成的生理和心理影响。而从行为结果看,常某殴打的持续时间不长,没有造成张某轻伤以上的伤害。此外,常某打人和他公开传播在法律上也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根据目前披露内容,常某将视频通过微信转发给他人,至于后来如何在网络上热传,这都不是常某能预见、能控制的。

有观点认为,该案最终定罪更大程度上是“惩戒常某传播视频和殴打老师的不良社会效应”,这一点应如何看待?

重庆百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博士王万琼:这个案子从打人到发酵,中间有近6个月的时间,被害人没有报案,受伤应该也没有很重,倒是后续的网络广泛传播引起了社会关注。首先要明确,打人肯定是不对的,但后续的舆情发酵和再次影响老师生活的结果,是否该由常某承担,常某是否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我个人认为这一点值得商榷。从多家媒体报道及常某陈述来看,他打人事出有因,并非“随意”,而在网上被广泛传播也是他没有预料到的。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斯伟江:法院认为,网上发布视频对老师造成了更大的伤害,社会影响扩大,而且严重违背了中华民族尊师重教的传统美德,社会影响恶劣,但这当中似乎忽略了对学生的尊重。我个人认为,常某的同学表示张某当年打人属实,即便现在很难追究老师打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但“事出有因”这一点,不该被忽略。

法条链接>>>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293条 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延伸 · 回顾

“20年后打老师案”宣判:被告人获刑一年六个月

备受社会关注的“当街殴打20年前班主任”一案,今日(7月10日)上午,在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宣判,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常太(化名)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六个月,当庭表示上诉。




netease 本文来源:红星新闻责任编辑:尤园园_NO4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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