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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副驾驶人员对着监控比剪刀手被罚款 是否过度执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3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专家认为进行说服教育或更合理副驾驶人员比剪刀手被罚款□ 本报记者 蔡长春因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上对着监控比了个剪刀手的姿势

原标题:副驾驶人员对着监控比剪刀手被罚款 是否过度执法?

专家认为进行说服教育或更合理
副驾驶人员比剪刀手被罚款

□ 本报记者 蔡长春

因在机动车副驾驶位置上对着监控比了个剪刀手的姿势,就收到了交警开出的20元罚单,这令当事人感到十分郁闷。近日,网曝山西运城高速公路上发生此类事件,随即引发网友热议,有网友甚至直呼“民警的行为属于过度执法”。

据网上爆料称,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民警表示,不存在执法过度,副驾驶把剪刀手比在司机旁边,已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容易引起事故。

《法制日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相关专家和律师,北京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企业行政法律部主任杨应军律师认为,对于副驾驶乘车人初次出现比剪刀手的行为,通过教育引导的方式处理或许更为适宜,这样既能纠正交通违法行为,体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又能彰显人性执法理念,进而更好地提高民众交通安全意识。

网上爆料称,交警认为副驾驶乘车人把剪刀手比在司机旁边,已影响司机安全驾驶,容易引起事故,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山西省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

杨应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鉴于目前网上只看到一张图片,其中显示乘车人比剪刀手,离驾驶员较近,这一行为客观上会对驾驶人产生一定影响,且乘车人比剪刀手会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这种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但是否应当给予乘车人20元的处罚呢?杨应军认为需要具体分析:假如比剪刀手行为已影响驾驶员操控车辆的,属于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应无异议。在《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包括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向车外抛洒物品等,这些行为的危险性都是显而易见的,大众容易判断,应予处罚20元。

“但此次事件中涉及的比剪刀手行为,与前述行为是有差别的,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情形,考虑到我国民众道路交通安全意识的现状,因此给予20元罚款的处罚容易产生争议。”杨应军解释说。

东南大学交通法治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顾大松还发现了另外一个问题,即此次事件中值得关注的还有处罚对象问题。

顾大松认为,按常理是罚车主,但此次事件中的违法行为是非驾驶人员的乘车人,如无明确法律依据的话,处罚车主肯定是不合法的。网上消息也显示,此次处罚的是副驾驶乘车人,但在此过程中,交警是否明确告知该相对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保障其正当程序权利比较重要。

顾大松告诉记者,由于现行法对非车主的法律责任追究依据并不完善、明确,这类处罚应慎重,最好还是以说服教育车主的方式,通过对车内的乘客进行约束来解决问题。

“如果是交警现场执法,对车主以外的其他相对人进行处罚还可能好一些,而如果非现场执法,远程认定相关行为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难免存在一些缺失,因此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提倡。”顾大松进一步解释说。

“现在汽车进入千家万户,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任何微小的失误都可能酿成大祸,安全这根弦儿时刻都要绷紧。”杨应军提醒说,“因此,对于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而言,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安宁,请珍爱生命,遵守交通法规,避免出现类似影响安全驾驶的行为。”

本报北京8月12日讯

【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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