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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浙江频道:浙江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干部实施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8-18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激浊扬清!浙江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实施办法为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或其他不
原标题:激浊扬清!浙江出台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实施办法

为激发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及时为受到诬告陷害或其他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澄清问题,推动形成激浊扬清、干事创业的政治生态,近日,浙江省纪委省监委制定出台了《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澄清保护党员干部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澄清事实的认定、澄清范围和方式、澄清组织实施等环节进行了专门规范。

据悉,2018年12月以来,在省委坚强有力领导下,省纪委省监委用7个多月的时间,在全省范围部署开展了“及时澄清问题 支持干部干事创业”活动,集中澄清一批不实信访举报、集中查处一批诬告陷害行为,在社会上产生了广泛影响。省委主要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肯定工作成效,要求认真总结,形成制度化并坚持,努力形成为担当者担当,真正支持干部干事创业的氛围。

“澄清正名事关全局,事关长远,必须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做到一以贯之、一抓到底。”省纪委省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推动澄清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浙江认真总结活动经验,抓源头打基础,积极构建常态化开展澄清工作的制度机制。

谁为事业担当,组织就为谁担当。《实施办法》明确指出,澄清保护应突出激励党员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政治导向,对于工作在一线、敢抓敢管、干事创业的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的,应优先予以澄清,让敢于负责、敢于担当的党员干部及时放下包袱,更好担当作为、履职尽责。

为确保澄清工作的客观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实施办法》对拟澄清问题线索的处置作出明确要求,提出纪检监察机关应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审慎稳妥开展,通过认真研判、精准核查,全面收集有关证据,仔细甄别举报反映问题的真伪。

同时,《实施办法》规定,拟澄清问题线索的确定,应当坚持集体研究,会商审核把关。省、市、县(市、区)纪委监委机关拟澄清问题线索的,应由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牵头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涉及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应当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实施办法》还明确了6类不列入公开澄清范围的情形。具体包括认为存在举报反映问题的,或虽不存在举报反映的问题,但存在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的;虽无证据证明举报反映的问题存在,但也不能排除问题存在可能性的等等。并对澄清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后续处理也进行了相应规范,全过程确保澄清问题处置到位、澄清对象把关到位、澄清保护实施到位,让澄清工作经得起历史、纪法和群众的检验。

(责编:郭扬、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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