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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南昌频道:南昌:个人严重失信将影响公积金贷款职称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09-20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南昌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个人严重失信将影响公积金贷款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违规排放污水、损毁无

原标题:南昌实施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 

个人严重失信将影响公积金贷款

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绿地、违规排放污水、损毁无障碍设施……这些行为的责任人,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在公积金贷款、职称评定、乘坐飞机等诸多方面受到惩戒。

昨天,南昌市召开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新闻发布会,针对违法建设查处、渣余土管理、生活垃圾处置、排污扬尘处理等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城市管理重点、难点、热点问题,我市积极引入信用监管手段进行治理,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新举措:城市管理引入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市城管局副局长陈宗龙介绍,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市城管局在开展“美丽南昌·幸福家园”环境综合整治和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工作中保持前瞻思维、创新理念,与市信用办联合发文,推动出台了《关于对南昌市城市管理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等文件。

城市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简明来讲,就是指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加快推进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引入信用监管手段将城市管理重、难、热点治理领域行政处罚对象(法人及自然人)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失信主体),联合经济、财政、金融、司法、商务等多领域部门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权利权益,通过抬高违法失信成本,确保城市管理违法失信主体(法人及自然人)依法履行义务,接受处罚的城市管理活动。

陈宗龙表示,城市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开展,通过运用法治思维、借助信用监管手段,能够有效破解传统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执行工作中手段单一、威慑力不足、执行难等问题,这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开展违法、渣余土、生活垃圾、排污扬尘等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城市管理重、难、热点领域问题治理,提供了有效的管理手段。

谁来惩?25个部门单位参与联合惩戒工作

据了解,城市管理违法失信行为主体一经认定为联合惩戒对象将受到多部门、宽领域的联合惩戒措施的惩戒。

在“谁来惩”方面,除市区(县)两级全部城市管理部门外,另有经济、财政、金融、税务、行政审批、商务、公安、司法等涉及城市生活全方位、广领域的省直及市直25家相关部门(单位)将参与联合惩戒工作,具体有: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公安交管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管局、市交通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水利局、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共青团南昌市委员会、市妇联。

怎么惩?严重失信法人、非法人组织将受11项惩戒

在“怎么惩”方面,为力求力量最大化、效果最优化,我市突出根据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量身定制了针对性、差异化的惩戒措施。

据了解,严重失信法人、非法人组织将受到下述11项联合惩戒措施的惩戒:

列为重点日常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限制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审慎性参考;

作为各联合惩戒部门(单位)主管领域内不给予优惠政策,限制、暂停或取消严重失信行为主体的政策性资金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限制或者取消其参与政府主导的建设项目、设备、公共工程项目、公共资源分配项目等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招拍挂出让活动的资格;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将其法人列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人民法院对其法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产生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审慎性参考;

作为纳税信用管理时的审慎性参考;

作为金融服务机构限制提供贷款或者提高贷款利率的审慎性参考;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严重失信自然人将受到6项惩戒

据了解,严重失信自然人将受到下述6项联合惩戒:

列为重点日常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发现有新的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取消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资金扶持,限制使用公积金贷款;

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缓评职称;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罚款,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将其列为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人民法院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不得产生乘坐飞机、列车软卧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的审慎性参考;

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者降低相关评估等级,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惩戒谁?27种严重失信行为将予以联合惩戒

城市管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关管理活动,因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经审核认定,予以联合惩戒的信用主体(含法人、自然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也称严重失信主体)。

市城管局规划科技处处长邓丽介绍,根据实施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原则,将城市管理中多发,难点痛点及市民群众最为关切的问题纳入社会信用体系。今后信用主体存在违法违规建设、乱置建筑垃圾、违规占用公共绿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案件查处,暴力抗法等27种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一次性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予以联合惩戒。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严重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4)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经营城镇燃气的;

(5)未履行市政设施建设审批、影响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运行管理的;

(6)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要求排放污水的;

(7)城镇供排水设施建设单位使用不符合标准的管材或设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验收单位不按相关标准和规范执行造成不能安全达标运行的;

(8)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管线拒不入廊建设的;

(9)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限期未改正的;

(10)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且未履行责令限期拆除义务的;

(1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地,或临时占用绿地后未按规定及时恢复的;

(12)未经许可擅自砍伐、修剪、移植城市树木,或者恶意破坏城市树木情节严重的;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

(13)未按照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实施附属绿地建设的;

(14)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城市公园、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世界自然文化双遗产的;

(15)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决定、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决定后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

(16)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房屋用途,限期未改正的;

(17)破坏、损毁、长期占用无障碍公共设施的;

(18)建筑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经教育劝阻后,拒不整改的;

(19)违反规定,跨区域运输和处理各类垃圾的;

(20)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发生人员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的;

(21)拒不执行城市管理部门立案查处的处罚案件,影响较大的;

(22)不配合城市管理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甚至进行暴力抗法,经公安机关查处给予刑事处罚的;

(23)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绿色建筑标识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

(24)造谣生事、恶意炒作导致重大负面舆情的;

(25)拒不履行生效城市管理领域司法裁决的;

(26)经信用评价列为最低等级的;

(27)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行为。

非法施工等14种行为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

信用主体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或从事非法施工活动的;故意不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长期占用公共设施、空间,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等14种较重违法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列入失信重点关注对象,重点关注期限内(一年)再次发生较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将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转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

(1)未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组织或从事非法施工活动的;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3)拒不办理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手续,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

(4)建筑施工单位运输建筑材料、渣土、沥青等,损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

(5)故意或不按规定使用公共设施,导致公共设施损毁的;

(6)直接向城市河道内排放生活污水,造成严重影响的;

(7)长期占用公共设施、空间,经教育后拒不整改的;

(8)擅自处置建筑、绿化、生活垃圾,对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虽经修复,仍不能恢复生态的;

(9)阻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造成较大影响的;

(10)未取得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擅自开展城市管理相关活动的;

(11)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挂靠资质、资格(注册)证书的;

(12)建设单位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时间,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的;

(13)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

(14)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应纳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的行为。(程雷 记者 吴跃强)

(责编:毛思远、邱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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