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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67岁产妇面临超生罚款?专家:不符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3  来源:网易
核心提示:图片来源:视觉中国近日,山东省枣庄市67岁产妇诞下剖腹产下一名女婴,因是否为自然受孕和可能面临超生罚款引发社会关注。据媒体

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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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枣庄市67岁产妇诞下剖腹产下一名女婴,因是否为自然受孕和可能面临超生罚款引发社会关注。

据媒体报道,山东枣庄市67岁高龄产妇田新菊曾因结婚修改过年龄,其真实年龄为65岁。而在生育这名女婴前,田新菊和68岁的丈夫黄维平已有一对子女,最大的孙女已18岁。黄维平称,夫妻俩此前对于超生罚款的问题事先没有考虑过,认为已婚育龄妇女管理的年龄上限(49岁),就不受计生政策约束了。

多位人口专家告诉界面新闻,现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没有对年龄做出界定,但考虑到黄维平夫妇年龄均超60岁,受《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保护,应该不会被罚款。

据澎湃新闻报道,11月1日下午,黄维平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致电他称,“1号上午,居委会开了个计生会议,讨论到了他添小孩的问题了,但是还并不确定是否须要缴纳罚款。现在超生三胎的情况并不多,并且他的这个事情也比较特殊,所以我们也是抱着祝福的心态,把事情讲清楚,如果上级部门有什么要求,我们也会及时传达。”

另据新京报报道,黄维平称,11月1日,社区工作人员曾就户口迁移事宜联系过他,但没说超生罚款。11月3日上午,界面新闻多次致电黄维平希望核实,截止发稿,未有接听。

全球化智库(CCG)特邀高级研究员、“人口与未来”网站联合创始人黄文政认为,计划生育是以双方有没有结婚作为标准,高龄并不是免除罚款的条件。不过他指出,黄维平夫妇的情形属于个案,地方可能考虑到夫妻年纪太大、收入无法保障等情况,或许可以为其“开个绿灯”。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九条,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但具有以下六种特殊情形,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规定列出的情形内容来看,只有最后一条可能适用于黄维平夫妇,但需相关部门对“其他情形”作出认定。

枣庄市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指导与家庭发展科工作人员此前对媒体表示,正常生育三胎的家庭按规定会受到罚款处理,对于黄维平夫妇,“要掌握他们前两个孩子的信息,才能确定生三胎是否符合罚款要求。”

11月3日上午,界面新闻致电枣庄市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称,“如果违反规定,罚款也很正常”。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依照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每多生育一个子女,规定基数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界面新闻了解到,黄维平已从当地司法部门退休,田新菊退休前是枣庄市妇幼保健院的职工,均为事业单位人员。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北京大学社会学系人口学博士黄匡时告诉界面新闻,黄维平夫妇虽然违背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但是省级卫健委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就是其它例外情况”。他认为,由于黄维平夫妇年龄均超60岁,省卫健委可以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给予免除惩罚。

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所称的老年人是指六十周岁以上的公民。该法规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通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浙江碧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多起超生罚款案件代理人吴有水告诉界面新闻,“处罚的对象是已经不具备生产能力的老年人,其退休收入是由社保基金发放的,属于国家财产,而超生所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也是归国家财政所有,这就产生了法律上的矛盾。”

吴有水认为,即使黄维平夫妇面临超生罚款,政府还是得把这笔钱补偿给他们,否则就无法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违反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初衷。

(原标题:67岁高龄产妇或面临超生罚款?专家: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符)

(责任编辑:周馨怡_NB1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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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67岁产妇 超生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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