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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内蒙古严查银漫矿业事故涉腐问题 追责24名公职人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9-11-03  来源:中新网
核心提示:资料图:发生“2·23”重大事故的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事故车辆由此门进入井下。中新社发 钟欣 摄内蒙古对银漫公司“2·23
内蒙古严查银漫矿业事故涉腐问题追责24名公职人员
    资料图:发生“2·23”重大事故的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事故车辆由此门进入井下。中新社发 钟欣 摄

内蒙古对银漫公司“2·23”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作出严肃处理—— 追责24名公职人员 严查背后涉腐问题

10月31日,记者来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西部的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漫公司”),看到数名值班人员正忙着总结事故教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

8个多月前,也就是2月23日早上,银漫公司通勤车往井下运送工人途中发生重大运输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10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布调查报告,认定这“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对63名有关责任人给出处理意见,其中包括24名公职人员,另有3人因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责任。

那么,在这起事故背后,监管部门及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存在哪些履职不力、失职失责问题?纪检监察机关在事故发生后做了哪些工作?记者带您一起了解——

涉及人员多、情形复杂,如何做到精准问责?

事故发生后,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成立“2·23”事故调查组,自治区纪委监委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进驻事发地,成立“2·23”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组,参与事故调查及责任追究工作。

现场勘查、调查取证、技术鉴定、询问谈话、分析论证……经过三个多月的调查,事故调查责任追究组发现,除了涉事企业安全意识淡薄、责任缺失外,相关部门、领导干部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流于形式、不到位,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有死角等也是重要原因。

“事发前,在诸多方面工作上都已埋下了祸患,加之层层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共同导致了这起安全事故的发生。”责任追究组组长康志刚告诉记者,从表面上看,事故直接原因是涉事公司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车辆制动系统发生故障后驾驶人操作不当,以及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等。但从根源上讲,在于涉事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突出,在于属地党委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有关公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甚至不同程度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比如,此前锡林郭勒盟派员对西乌珠穆沁旗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但只是看了看资料、开了开座谈会,并没有深入检查发现任何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再比如,西乌珠穆沁旗相关部门单位在对银漫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问题大多“以罚代管、以情代管”……

涉及人员多、情形复杂,如何做到精准问责?

“台账清单问责制度的建立是确保此次事故调查处理精准问责的关键。”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责任追究组对事故发生所涉及的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以及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承担或履行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职责和责任情况进行了一一梳理,分别建立台账、对应建立起责任清单。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责任追究组对照清单逐项调查核实,区分认定完成、未完成或完成不充分不到位等结论。同时,根据清单中未履行的责任,认定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监管责任等,并按照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有关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锡林郭勒盟委行署、西乌珠穆沁旗党委政府、吉仁高勒镇党委政府分别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原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原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别被通报批评;上述及其他相关单位共计24名公职人员被问责处理。

事故的发生明明早有预兆,有关企业为何还能“带病”生产?

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公司“2·23”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中,西乌珠穆沁旗委常委、政府副旗长高晓波,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司全成,西乌珠穆沁旗林业草原局党组书记、局长姚玉清(原任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西乌珠穆沁旗应急管理局党组成员包凤山,西乌珠穆沁旗安全生产综合执法局局长高栋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而在公开的事故调查报告中,记者也发现,与其他19名公职人员分别受到轻处分或组织处理的结果不同,这5人的处理结果相对较“重”:高晓波、司全成、姚玉清3人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包凤山、高栋分别受到开除党籍、政务撤职处分。

“除了发现他们在这一事故中发生失职失责或玩忽职守的问题之外,我们还发现了其他违纪违法问题。”康志刚告诉记者,在事故调查期间,责任追究组成员心里普遍存在疑问,事故的发生明明早有预兆,有关企业为何还能够一路“绿灯”,甚至“带病”生产?问题是否只是有关公职人员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那么简单,中间是否存在利益驱动等问题?

经过一步步抽丝剥茧,一些问题线索逐渐浮出水面——个别公职人员与银漫公司之间存在不正当交往和不正常的利益往来。

“有的在党的十八大后依然不收敛不收手,公开接受企业的宴请,收受企业的礼品礼金;有的在出差时,让企业购买手机、衣服,安排接机、吃饭等;有的廉洁自律意识极度缺失,不是依法监管,而是以权敛财。”责任追究组副组长闫军辉告诉记者。

经进一步了解核实,责任追究组按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相应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上述5人均由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高晓波违反廉洁纪律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贪污罪、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司全成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姚玉清严重违反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涉嫌受贿罪、玩忽职守罪;包凤山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高栋严重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

以案为鉴,深入推进以案促改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为切实强化政治监督,查找思想上、制度上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从根本上遏制同类事故、同类问题的发生,在严肃追责问责的基础上,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还深入推进以案为鉴、以案促改工作。

“针对事故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分别向锡林郭勒盟委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向锡林郭勒盟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出监察建议书。”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说,他们督促锡林郭勒盟盟委、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组认真吸取“2·23”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好中央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系统专项整治、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培养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机制、探索安监工作新模式,等等,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明确职责任务,完善机制体制,堵塞安全漏洞。

根据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锡林郭勒盟盟委、行署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组及时查摆剖析本次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领导、具体责任人、完成时限,挂账督办,跟踪问效,做到条条有整改、件件有着落。

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组成督查组,按照“问题找不准不放过、原因分析不透彻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成效不显著不放过”原则,强化对以案促改工作的跟踪督查,对以案促改工作不认真、不扎实的,问题整改不到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编辑: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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