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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河北频道:河北省社会保险费可延缓缴纳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2-18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原标题:我省社会保险费可延缓缴纳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工作
原标题:我省社会保险费可延缓缴纳

为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工作,日前,河北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共同印发《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延缓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通知,因受疫情影响,河北省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未能在2月份办理参保缴费业务的,可延长到3月份办理或补办,在3月底前完成缴费的,2月份、3月份不产生滞纳金。此外,河北省对部分行业参保单位缓缴不超过3个月社会保险费。通知明确,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旅游、住宿、餐饮、会展、商贸流通、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的参保单位,在疫情防控期间,可对已申报核定的当月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从社会保险费费款所属期次月计算,最多不超过3个月。即3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6月底;4月份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期限最多延长到7月底,以此类推。暂缓缴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参保单位可通过电子邮件、微信、传真等“不见面”方式,向参保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提交《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各级人社部门养老保险行政机构将明确专人负责,统一受理各险种缓缴申请。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即可受理,受理时间截止到疫情结束后次月。受理结果将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及时反馈参保单位。(记者解楚楚)

(责编:陈思危、史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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