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国内 » 全国各地资讯 » 广东 » 正文

全球报道:广东女性产假增至178天 在全国各地属较长产假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9-30  来源:新华网
核心提示: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在广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公布

广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9日在广州闭幕,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新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为广东女性带来一大利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奖励假从30日延长至80日。

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广东去年修改计生条例时将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合法生育奖励假,调整后女性产假由基本产假98天和奖励假30天组成,共128天。此次条例再度修改后,广东女性产假增至178天,这在目前全国各地中属于较长的产假。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主任段宇飞称,延长合法生育奖励假是为了提升广东新出生婴儿照顾水平,进一步鼓励广大民众积极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新条例对再婚和子女病残等特殊情况的再生育政策进行细化和明确,针对婚育状况的复杂性,设置兜底条款。具体包括七种情形:

1.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5.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6.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7.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2016年1月1日起至新条例公布之日,再婚夫妻和子女病残家庭再生育的,按照新条例的规定执行。(记者 程景伟)

免责声明:本文若有侵权,请联系我,立刻删去!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全球资源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
 
 
[ 资讯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网站首页 | 公益慈善栏目 赞助本站可以扫描支付 | 免费推广计划 | 全球资源网顾问团 | 帮助中心 | 企业文化 | 关于我们 | 全球信息中心 | 隐私政策 | 使用协议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本站对所有发布的信息不承担任何责任,用户应决定是否采用并承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