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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青政双丑 公然违背《基本法》 香港市民后悔选错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10-17  来源:环球网
核心提示:【环球时报综合报道】香港《东方日报》16日发表评论,呼吁中央和特区政府对两人“施加惩罚”。文章称,这两人此举是公然与《基本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香港《东方日报》16日发表评论,呼吁中央和特区政府对两人“施加惩罚”。文章称,这两人此举是公然与《基本法》为敌,与香港及中国为敌,“已是赤裸裸地公开地表达出来,这样的人已经不可能容许成为立法会议员”。文章呼吁“在一国权限内,中央政府应公开宣示禁止这二人返回内地”,“并通告所有建有邦交的国家,这二人在中国犯了侮辱国家和民族的大罪,必予严肃处理”,“把他们视作‘藏独’同流来对付”。

香港教育评议会15日向来自逾百所学校的2597位中小学校长、副校长及教师发问卷,调查发现,逾2000名受访者(77%)认为梁游二人“不配当议员,立即辞职”。其中有1200人认为,他们需立即归还中国特区护照。在游蕙祯“发迹”的黄埔地区,很多市民表示不满两人做法伤害国人感情和“教坏小孩”,要求剔除两人议员资格,不少原来支持游蕙祯的市民直言自己“信错人”,对投票给她“深感后悔”。

有观点认为,现在要解除两人的议员职务,面临法律障碍。《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不符合要求的宣誓,必须立法会2/3多数通过才能取消其立法会议员资格。香港《立法会条例》第13 条规定,除非当选议员者在宪报刊登其当选公告后7天内,以书面通知立法会秘书不接受议员席位,否则该人须被视为已接受席位。香港资深大律师梁家杰认为,这意味着议员即使一直不能成功宣誓,也可保留议员身份,只是不能出席立法会会议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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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学者认为,对两人施加惩罚“有法可依”。香港法律学者宋小庄称,根据香港法例第542章《立法会条例》第40(1)(b)条的规定,上述当选者当初在提交提名表格时已经签署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的声明。但与他们的就职宣誓相比较,可以认定他们当初的提名声明是虚假的、相反的,已经触犯了香港法例第541D章第103条“虚假声明”罪,完全可以以“虚假声明”罪治罪,“全港电视观众都看到上述当选者的宣誓与当初提名表格载有的声明不相符,难道还要听之任之吗?”

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香港总会理事卢文端15日为香港《文汇报》撰文时也称,梁游鼓吹“香港不是中国”,既违反其参选承诺,也违反议员必须依法作出的宣誓,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成为议员的资格。立法会须依法褫夺其议员资格,坚决阻止“港独”分子在议会兴风作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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