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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渎职、袒护犯案交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2-25
核心提示:唐山市公安局唐曹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1)第00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严重不公!我向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曹妃
唐山市公安局唐曹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1)第00004号交通事故认定严重不公!我向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曹妃甸区公安局投诉交通警察付桂海、谷景华渎职、滥用职权、放纵包庇交通肇事逃逸犯罪行为后,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曹妃甸区公安局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认定正确”的答复;我向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投诉,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做出了《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案件审查意见书》,此《意见书》严重歪曲事实、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职业道德,明显偏袒唐山市曹妃甸区公安局所做《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中的荒唐理由,做出了“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认定正确,果红宇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不符合立案标准。”的荒唐决定。我曾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当面呈递申诉材料,但拒收。理由是无法登记,必须信函投递;为此,两次做出过邮寄信函投诉(邮1101第XA09135861713和XA09135882413),但皆被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控申处私下隐匿销毀!称未收到!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渎职!
  对唐山市公安交警支队、曹妃甸区公安局、曹妃甸区人民检察院严重歪曲事实、无视法律法规,无视职业道德,明显偏袒犯案交警的错误决定,现提出质询意见如下:
  1、《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运车辆为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一)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
  (二)单轴承重超过十吨(不含十吨);
  曹妃甸区公安局所做《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中:“按省交通厅2号令‘在河北省境内六轴以内货车公载55吨,’当夜凌晨5时25分过称结果总载重量为38.78吨,”试问:1、果红宇的货运车为几轴货车?其法定货运量几何?2、《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第六条: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注意:是“车货总重超过五十五吨(不含五十五吨)”,果红宇的货运车过称结果总载重量为38.78吨,难道果红宇的货运车自身没重量吗?实际情况是,果红宇的货运车法定载重量为7.99吨(有保险单为证)。
  2、《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第13条规定“允许货车左侧超车,”但有何证据证明果红宇的货运车是在超车?三个目击证人倒是证明路上目击范围内并无第四车辆,超车之说纯系无稽之谈!办案民警付桂海曾明目张胆地为果红宇开脱:“他在超车!”我当面质疑:“超车?超的哪辆车?有啥证据?我有证人证明他没超车!目击范围内沒有第四车辆!”办案民警付桂海恼羞成怒,吼叫:“啥证据不证据!我说他超车就是超车!”
  在高速公路上,“货运车靠右行驶!”、并有“超车道”、“ 行车道”、“ 货运车道” 明确的分道行驶的警示牌,这总该是依法设置的吧?有法律效力吧?
  果红宇驾驶的货车未在规定的慢车道行驶,而是超载在快车道上长时间行驶。这种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发生并导致李哲死亡、梁巍受伤有必然因果关系。
  3、关于果红宇逃逸问题。事实是:冀BS7007东风悦达起亚轿车正常行驶在唐曹高速唐山方向左起第一条车道46公里+601米处时,冀BS7007东风悦达起亚轿车右后轮胎突然脱落,致使该轿车侧滑中其左侧与左起第二条车道的肇事方果红宇驾驶的冀BM3325货车相撞,驾驶员果红宇驾车逃离现场。目击证人代猛等三人随后驾车追击约500米左右,追上控制住逃逸驾驶员果红宇后返回事故现场,代猛报警和打120抢救受重伤李哲和同乘人员梁巍。(有目击证人代猛等3人证人证言为证)。公安部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等,当事人应当就地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但是果红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现场,在李哲驾驶的冀BS7007轿车从后面撞上冀BM3325车辆时,司机果红宇在刹了一下车后又加速行驶,在同向行驶的代猛等人驾车追赶并强行逼其停车时,肇事车辆看逃跑无望后才被迫停下车。而是一直不停地打电话找关系。(有目击证人代猛等3人证人证言为证。)事故处理程序30条规定: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当事人肇事后逃逸犯罪嫌疑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规定立案侦查,果红宇逃逸有证人证言证明。办案民警付桂海则明目张胆地为果红宇开脱:“我们警察抓到的才是逃逸!”
  4、处理事故民警存在多种违规行为:( 1)、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在,果红宇逃逸距离出现了四个数字:(1)、曹妃甸区公安局所做《不予立案理由说明书》所述130米。(2)、交警当时认定180多米。(3)、果红宇自认六、七十米。(4)、目击证人代猛等3人证明追击了约500米左右。试问:为什么不采纳目击证人代猛等3人证明?而袒护逃逸犯罪?
  可是事故发生在7月10日,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在8月12日作出。
  5、道交法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可是处理事故的交通民警未将果红宇超载占用快速车道并逃逸等客观事实写入责任认定书!也未将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写清楚,减轻了果红宇的事故责任!
  6、李哲在原唐海医院抢救时,办案民警谷景华不顾医生等劝阻强行抽血验酒驾违反相关规定与人道精神。受重伤李哲在唐海县医院紧张抢救时,唐曹高速大队民警谷景华不顾医生、李哲父母等的劝阻,以不让验酒驾即承担全部交通事故责任相威胁,以让验酒驾即可让对方车辆适当承担相应交通事故责任相诱惑,软硬兼施,执意抽血验酒驾。谷景华声称:“如家属签字同意抽血验酒驾,可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给对方货运车定个次要责任;如家属不签字、不同意抽血验酒驾,就由伤者李哲负全部交通事故责任!”
  唐曹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1)第00004号认定李哲负主要责任,果红宇负次要责任。)申诉人不服,依事实和相关法律认为:一、果红宇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理由如下: 1、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1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果红宇驾驶的冀BM3325货车具有安全隐患。这个事实已被唐曹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1)第00004号)认定。 2、根据高速公路行驶相关规定,果红宇驾驶的货车未在规定的慢车道行驶,而是在快车道上长时间行驶(有目击证人代猛等3人证人证言为证、交警绘制的现场图为证)。 3、公安部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8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重伤、轻伤等,当事人应当就地停车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但是果红宇肇事后为逃避法律的追究逃离现场,有目击证人代猛等3人证人证言为证。 4、根据刑法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的,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构成犯罪。果红宇肇事后逃逸致使危重伤员李哲未得到及时救治而抢救无效死亡应承担刑事责任。二、李哲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理由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或过度疲劳影响驾驶安全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此事实已被责任认定书认定(饮酒与事故无因果关系)。3、唐曹高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交认字(2011)第000042、责任认定书认定李哲违反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第43条无事实依据,因为李哲与果红宇两车不在同一车道上行驶,而43条规定是同车道行驶的车辆,以现场勘查图为证。号)认定,李哲违反河北省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规定第8条关于行车前驾驶人应当检查车辆的轮胎转向器制动系灯光等齐全有效。实际情况是:李哲的轿车是新车,该车因出厂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而进行销售存在严重的质量隐患才直接发生的交通事故,有车辆质量鉴定报告、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书、唐山市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书为证。事故不是李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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