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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资讯 沈阳一足疗馆打顾客索要高额服务费 三人获刑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6  来源:辽沈晚报
核心提示:他们对前来消费的顾客,索要高额服务费及安全保障费,并威胁殴打顾客到银行取款…… 在休闲会馆工作的他们多次对顾客语言恐吓,并在结账时要高价、多算钱,强迫顾客接受消费。 近日,沈阳基层法院发布一批强迫交易罪案例,被告人均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获刑并处罚金。

他们对前来消费的顾客,索要高额服务费及安全保障费,并威胁殴打顾客到银行取款……

在休闲会馆工作的他们多次对顾客语言恐吓,并在结账时要高价、多算钱,强迫顾客接受消费。

近日,沈阳基层法院发布一批强迫交易罪案例,被告人均因涉嫌强迫交易罪获刑并处罚金。

案例1:足疗会馆打顾客索要高额服务费

2015年8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某、林某等人来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附近的足疗养生会馆,该养生会馆由李某、林某经营。

他们以暴力威胁手段,向前来消费的顾客索要高额服务费及安全保障费,并强行将随身携带现金不够的顾客拽上车,采用威胁及殴打手段将顾客强行拉至银行取现,造成顾客左下颌部软组织挫伤的后果(经鉴定为轻微伤)。

李某等三人共强迫一名顾客消费1600余元(现已返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等三人共同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犯。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鉴于李某、林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积极交纳罚金,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王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积极交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日前,一审法院判决李某等三人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案例2:休闲会馆恐吓顾客 结账多算钱

杨某甲、王某乙、王某甲在沈阳市沈河区北顺城路附近的某休闲会馆工作,从2014年1月到7月,他们对来该休闲会馆洗浴的顾客使用语言恐吓、轻微暴力,使顾客害怕而接受服务,并在结账时要高价,多算钱,强迫顾客接受消费。

2014年5月,顾客王某丁和朋友来到该洗浴中心,被强迫接受按摩,王某乙等人强行索要3000余元,并不准其离开。顾客交钱以后离开并报警,王某乙等人退还1000元。

没过几天,顾客王某丙等五人来洗浴,杨某甲等三人强迫其接受按摩后,强行索要7500元,并不准其离开。王某丙报警,杨某甲等三人收取2500元后,王某丙等五人才离开。

同年7月,顾客金某、李某到该洗浴消费,该洗浴人员威胁不做按摩不让离开,金某被强迫接受足疗后,杨某甲等三人强行索要其1700元。金某、李某交付750元后,王某甲将李某手机拿走作抵押,带二人去银行取钱补交余款,在取款过程中金某等人趁机离开。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甲等三人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强迫交易罪的罪名成立。鉴于王某甲、王某乙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决杨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法上缴国库。王某甲、王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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