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撞上别人的车,当场被交警抓获。
经过酒精测试,确认司机是醉酒驾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因为犯危险驾驶罪,他一审被判拘役4个月。
不过他上诉表示,自己并不是酒后驾驶,而是在停车后等待检查时喝的酒。
他的说辞能躲过法律处罚吗?
49岁的张某某曾于1995年因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16年1月14日19时5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某超市开口处,与郭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被行至案发现场的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西大队民警查获。
经检验,当日20时45分提取的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6.3mg/100ml。经沈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铁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依法应从重处罚。
一审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赔偿修车费等2万余元。
宣判后,张某某提出上诉,称自己不是酒后驾驶机动车,而是停车后等待检查时饮酒的,未犯危险驾驶罪。
法院认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上诉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对张某某提出系停车后等待检查时饮酒的上诉理由。法院查证,多名证人的证言、案发现场录像、被告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沈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张某某驾驶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醉酒状态。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