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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出租车被追尾 法院算出追尾车辆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2  来源:广西新闻网
核心提示:出租车被追尾 停运损失咋算二审法院算细账,算出追尾车辆应承担的赔偿金额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 何书俊)出租车、客

出租车被追尾 停运损失咋算

二审法院算细账,算出追尾车辆应承担的赔偿金额

    广西新闻网-南国今报柳州讯(记者 何书俊)出租车、客车等运营车辆被追尾,除了正常的车辆损失外,驾驶人停运损失如何算?日前,柳州市中级法院对一起三车追尾的案例做出二审判决,对一审判决中被追尾出租车停运期间的损失的计算方法进行了纠正,或许能给类似事故的赔偿问题以启示。

    2015年9月25日,刘女士驾驶小轿车在柳州市文昌大桥中段桥面直行过程中追尾了王先生驾驶的出租车及前方李先生驾驶的小轿车,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刘女士承担全部责任。事故中,出租车受损严重,在车辆销售服务站共计进行了74天的维修。之后,因就出租车受损的赔偿问题各方协商不下,最终酿成争诉。

    去年12月,一审法院查明,刘女士的轿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有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车辆在保险期限内。而此前柳州市某出租车公司与王先生、张先生签订《出租汽车承包合同》,约定将涉案出租车发包王、张两人营运,承包期限内两人按每月7500元的标准向公司交付承包费。

    一审法院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旅游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予以赔偿。本案中,虽然刘的车辆购买有保险,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刘车辆维修费2000元,但是张、王因出租车停运所产生的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应由刘自行承担。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刘女士分别向张、王支付停运收入损失1.1万余元,并向两人支付承包费共计1.85万元。

    一审判决下达后,刘女士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张、王的陈述及日常生活经验,出租车在营运过程中主要的成本支出为油费及承包费,应参照所属出租车公司所有出租车在涉案车辆停运维修期间的平均营运收入5.1万余元作为涉案车辆的停运损失,该收入包括了承包费、油费等成本因素。法院综合其他出租车的平均行驶公里数、相同出租车车型、维修期间的油价等因素酌定涉案出租车的油费成本为1.35万余元,除去停运期间的承包费用1.85万元,涉案出租车停运期间的收入损失为1.9万余元,即张先生、王先生平均每人的停运收入损失9500余元。一审法院以事故发生期间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交通运输业的标准计算上述损失有误,二审法院给予纠正。

    最终,柳州中院改判刘女士分别向张、王赔偿停运收入损失9500余元,向两人支付承包费1.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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