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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邢台市公安局 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裁量标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5  来源:本地头条
核心提示:邢台市公安局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裁量标准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行政拘留案件办理,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同类

邢台市公安局

交通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裁量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交通行政拘留案件办理,正确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做到“同类案件、同等情节、同等对待”,保证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根据《行政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河北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裁量标准。

一、关于“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

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一)驾驶营运机动车处十日拘留;

(二)驾驶非营运的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车、工程运输车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驾驶第一、二项规定之外机动车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四)驾驶摩托车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二、关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

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车、工程运输车、运载危险物品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第一项规定以外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三、关于“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

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军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车、工程运输车、运载危险物品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项第一目规定以外机动车(不含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摩托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四、关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以下统称为‘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

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1、造成致他人轻伤以上交通事故的;

2、驾驶营运机动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车、工程运输车、运载危险物品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1、驾驶本项第一项所列以外机动车(不含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2、驾驶无牌无证、拼装或已达报废标准机动车的;

3、已饮酒、已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摩托车以外的机动车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七日以下拘留:

1、驾驶本项第一、二项所列以外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的;

2、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3、已饮酒、已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摩托车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1、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驾驶摩托车的;

2、驾驶摩托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或者不服从执勤交警依法管理的。

五、关于“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

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一)驾驶机动车造成致他人伤亡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伤亡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驾驶机动车造成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六、关于“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

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

(一)造成致他人轻伤以上交通事故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造成致他人受伤或者较大以上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七、关于“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

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二款。

(一)因重要警(保)卫工作或者其他重大紧急事项而实施的交通管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因一般事项而实施的交通管制,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或者因重要警(保)卫工作或其他重大紧急事项而实施的交通管制,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事故、交通堵塞或其他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因一般事项而实施的交通管制,非机动车违反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八、关于“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

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二款。

(一)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致他人死亡交通事故、交通严重堵塞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致他人受伤或较大以上财产损失交通事故、一般交通堵塞或者其他较重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交通事故或者其他一般危害后果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九、关于“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违法行为行政拘留处罚适用。

适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款。

(一)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非法拦截、扣留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听劝阻,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二)非法拦截、扣留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车、运载危险物品车,不听劝阻,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非法拦截、扣留本项第一、第二项所列之外机动车辆(摩托车除外),不听劝阻,造成较大财产损失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十、 本标准“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从轻、减轻行政拘留处罚量罚幅度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执行,与法律解释、司法解释、公安部、省厅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司法解释、公安部、省厅规定为准。

十一、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交警支队、法制支队联系。

十二、本标准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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