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意定监护公证
成年人在意识清醒时(具备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和亲属朋友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三人,成为自己昏迷意识不清醒(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近日,家住成都市区92岁高龄的张大爷向成都公证处提交了一份公证申请,这份申请的内容有些特别,张大爷要公证他的三儿子成为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为了帮助老人安享平静的晚年生活,解决其后顾之忧,成都公证处为张大爷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
记者了解到,今年92岁的张大爷,目前身体尚好,但他有自己的想法,“以后身体不好或者神志不清醒,我不想进养老院,想要三儿子照顾我,决定我的治疗等事情。”5月初,他找到了成都公证处公证员刘蓉,表达了自己的想法。
“这个情况,是我们目前遇到的第一个。”公证员刘蓉告诉记者,在接到这份公证申请之初,她便非常上心。今年10月将正式施行的《民法总则》规定,成年人可以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时,做一份意定监护公证,以书面形式确定第三人,成为自己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经过与同事的多番论证,刘蓉决定采用“意定监护公证”这种更具人文关怀、更能尊重老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方式为其办理公证。考虑到张大爷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等情况,刘蓉还为其提供了上门服务。
“张大爷在公证员的见证下,明确了今后在其重病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期间的监护人,并对其在家养老以及去世后墓地购买等相关事宜进行了安排。”公证员刘蓉告诉记者,通过询问、谈话、记录、起草文书、拍照等一系列工作,按照张大爷的意思表示,刘蓉为其办理了公证。回到公证处后,她快速地出具了公证书,并将公证书送到张大爷手中。
“老年人权益的保障问题逐渐成为社会的焦点,如何保障老年人享受到更加有尊严、有温度的晚年生活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命题。我们认为,通过办理意定监护公证的方式将老年人的个人意愿固定下来,确定自己信任的人担任监护人,将能更好地保护其人身、财产等方面的权益。”成都公证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本报记者 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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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2.《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