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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南京酒店式公寓限高改为3.6米 超限要加算面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5-2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5月26日,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明确

5月26日,南京市政府下发关于《南京市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通知,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办法中明确规定,南京酒店式公寓的层高从4.8米限制到3.6米,同时严厉遏制利用飘窗、阳台、檐廊、挑廊等偷面积的行为。该项政策将在7月1日起施行。办法施行前已签订正式土地出让合同的建设项目,执行原有规定。

此前,很多开发商都做4.8米挑高的公寓,用这样的方式来“偷面积”。但根据新出台的办法,这样的做法以后行不通了。记者注意到,办法第七条是对超建面积折算的标准,指出建设项目未按规划核准图施工,造成超层高、超尺寸的,应按照相关标准折算超建建筑面积。

首先,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式公寓)的层高超过3.6米,办公建筑和研发建筑层高超过4.2米,普通商业(门面房)建筑层高超过4.8米的,计算地上建筑面积时,每超出2.2米,则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1倍计算,不足2.2米的,该层建筑面积按该层实际建筑面积增加0.5倍计算。

其次,在建筑主体结构范围内的围合空间,层高在2.2米以下的空间,应按照建筑主体结构围合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飘窗、阳台、檐廊、挑廊、空调室外机搁板、幕墙及其他建筑外部构件不符合《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相关办法》的,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

第四,大型商业、文化、娱乐等大空间公共建筑及工业建筑因造型和工艺设计需要,超层高超尺寸的,建筑面积应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方案为准。

除了对酒店式公寓的规范,办法还对一些楼盘的违建进行了明确。如果房屋实测地上建筑面积未超出土地出让合同规定的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超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应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费用和土地出让金,同时,按违法建设处理,依法进行拆除,不能拆除的,对超建面积(含合理误差部分)建筑部分予以没收,并处罚款。(张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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