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2017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同意自治区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2017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375.9亿元。
每年全国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由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每年各省区的政府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区,并向社会公开。按照中央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有关要求,自治区政府需要将财政部下达的债务限额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我区2017年度全区政府债务限额1375.9亿元,比上年新增债务限额135亿元。根据财政部通报,永宁县、吴忠市本级被列入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地区,银川市本级、金凤区、石嘴山市惠农区、海原县被列入政府债务风险提示地区。在制定2017年全区新增债务限额(新增债券)安排方案时,已被财政部列入风险预警地区的市县,2017年一律不再安排新增政府债券,通过逐年压缩债务规模,将其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合理区域。
对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建议自治区政府要建立健全评价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加快完善政府债务风险的预警、应急、救助和责任追究机制。要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务公开办法,明确政府债务信息公开的原则、主体、方式及程序等内容,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要对债务风险较高的市县采取多种方式偿还债务,严格控制新增债务,切实降低风险。要建立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举债的典型地区和责任人员,要公开曝光,严肃问责,形成警示效应,树立法律权威。(记者 尚陵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