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长江、淮河、新安江等流域干支航道跨省跨流域联动发展
◎引导优势产业临港布局,在沿江沿淮形成临港产业经济
记者近日从安徽省地方性法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已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为引领推动我省水运经济更好发挥潜力,《安徽省水路运输条例》明确要求加大对水路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投入,要求省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并与航道规划、港口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结合本省实际,《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航道规划,增强干线航运能力,改善支流通航条件,促进长江、淮河、新安江等流域干支航道跨省跨流域联动发展,推进连接长江三角洲主要港区的高等级航道网络建设。
为促进水路运输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关产业政策和措施,加强跨区域合作,实现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和优势互补;要求引导优势产业临港布局,在沿江、沿淮形成产业集中度高、辐射力强、与港口布局相协调的临港产业经济。 《条例》还鼓励发展集装箱运输和建设集装箱中转系统,支持集装箱江(河)海联运;要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水运优势,推动开展水路运输金融、保险、船舶交易、船舶租赁等业务,促进现代水路运输服务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