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桐城市委书记、池州市委副书记王强犯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王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扣押、退缴在案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王强在任安庆市委常委、桐城市委书记,池州市委副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安徽黄梅酒业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及个人人民币141.8万元、1.8万英镑、7.5万美元、购物卡1.5万元、价值151.4176万元的黄金等贵重物品,折合共计人民币353.9186万元,以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银元,并为他们谋取利益。案发后,王强及家人退出全部赃款赃物。
另查明:王强归案后向淮南市人民检察院检举他人受贿、滥用职权的犯罪线索,经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犯罪嫌疑人已作出逮捕的决定。
法院认为,王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接受张复汉等人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张复汉等人给予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53.9186万元及一尊白玉老虎、五十枚银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王强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可以减轻处罚。王强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并全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在办案机关仅掌握王强小部分受贿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交代了大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对其从轻处罚。根据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宣判后,王强表示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葛新亮 记者 黄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