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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北京设专职追逃监察室 对局级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需报市委批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3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北京市监察委成立后共设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
北京市监察委成立后共设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还专门设立了第十七纪检监察室负责追逃和防逃等工作。目前已经制定相关文件,要求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等。

设17个纪检监察室

8个负责监督8个负责办案

北京是监察体制改革的三个试点省市之一。今年1月,北京市监察委正式成立,根据要求,检察机关部分职能和人员需要转隶到监察委。昨天出版的《中国纪检监察报》对北京市监察体制改革情况进行了介绍。市纪委机关原有23个内设机构,在市级检察院划转10个机构后,市纪委、市监委机关撤并重组为29个内设机构,机构总数比改革前减少4个。

按照监督、审查分设的思路,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设立17个纪检监察室。其中,8个室负责执纪监督,8个室负责执纪审查。8个执纪监督室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工作;8个执纪审查室则负责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不再确定分管联系的固定地区和部门。和市纪委、市监委一样,各区增设纪检监察室并实现监督、审查分设。相关负责人介绍,通过设置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管理、案件审理、干部监督等部门,确保内部流程运转实现权力的制约与平衡,执纪监督部门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解决了“权力过于集中”这个关键问题。

设第十七纪检监察室

专门负责追逃防逃

除了这16个监察室外,北京市纪委、市监委机关还有一个特殊的纪检监察室——负责追逃追赃和防逃工作的第十七纪检监察室。据介绍,在转隶前,北京市检察机关作为市追逃办成员单位,承担着涉嫌职务犯罪和行贿犯罪外逃人员的追逃追赃任务,并负责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对外提出、检务合作以及外方司法协助请求处理工作。相关负责人介绍,北京作为首都,各类国际交往很多。市检察机关承担的上述职能转隶到市监委后,市监委除了要继续做好市追逃办承担的统筹协调、服务督促工作外,还要承担具体案件调查、协调相关部门做好追逃追赃和防逃衔接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责任也更加重大。

此外,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内设机构调整后,各纪检监察室、干部监督室、信访室等部门发现或受理的相关问题线索,都要移送到案件监督管理室,由其按程序办理。案件监督管理室还负责对这些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市纪委、市监委还注重加强信息化建设,设立了专门的信息技术保障室,进一步提高科技反腐能力。

对局级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

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

监督、调查、处置,是监察委员会的三项主要职责。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年底表决通过的《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明确了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的12项措施。北京市、区两级监委自成立以来,除勘验检查外,12项措施中的11项均已付诸实践。截至目前,已对9个案件的9名涉嫌严重违纪的公职人员采取了留置措施,其中1名涉嫌挪用公款罪的涉案人员已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此案已经进入审判程序。

《北京市监察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已经实施,市纪委、市监委还制定了《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等相关文件,逐一规范了监察委员会12项措施的审批流程,为监督、调查、处置职能的履行提供了依据和遵循,这些文件中提到,“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对局级或相当于局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市委主要领导批准”;“区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处级或相当于处级的监察对象采取留置措施的,还需报区委主要领导批准”,意味着“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在改革试点中得到进一步加强。

改革试点实现了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面覆盖。对此,北京市在原有行政执法机关向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规定的基础上,还研究制定《关于北京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在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案件中加强协作配合的意见》两个文件,将所有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线索移送的范围,明确规定党政机关、人大、政协以及司法机关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政纪、职务违法等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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