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3日从市市容园林委获悉,天津对于户外广告的设置和管理,有严格的管理规定,现已不再审批除公共交通以外的,包括私家车在内的各种车辆车体广告。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水域、道路、交通工具、公共设施、空飘物等载体设置的广告及牌匾设施,包括霓虹灯、灯箱、橱窗、电子显示牌(屏)、条幅等独立或附属式广告。为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使用和经营行为,美化市容环境,本市已制定并实施了《天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根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对于车体广告,有明确的规定,利用固定线路运营的公交车辆车体设置广告,不得在车辆正面、前后风挡玻璃及两侧车窗上设置,不得全部遮盖原车体颜色,设置的车体广告不得影响乘客识别和乘坐。本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车辆,禁止设置车体广告。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目前,迎全运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正在全面进行中,清理违法户外广告是一项重要内容。那么,哪些地方不允许设置户外广告呢?本市规定:文物保护单位、风貌建筑保护地区;风景名胜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公共绿地、河道水面、湖泊;涵洞、立交桥(不含人行天桥、地下人行通道);道路隔离带、临时棚亭;异型楼顶、坡屋顶和居民住宅楼;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志性建筑;市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区域或位置,都不能设置户外广告(不含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