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环卫工起诉单位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后,突发疾病离世。法院经调解,最终由用人单位支付继承人1万元。
今年68岁的永寿县农民王某2002年3月成为莲湖区一街道办的环卫工人,一直工作到2016年9月。十余年里,该街道办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其办理社会保险,后因街道办拖欠工资等原因,王某讨要无果反被辞退。回家后,王某仍向街道办索要,还是没有结果,无奈,王某在今年3月起诉至莲湖区法院,要求街道办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等费用15290元。
3月28日,莲湖区法院行政庭开庭审理。调解过程中,4月1日王某因突发疾病死亡。
法官得知后,立即告知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日前,案件第二次开庭,法官反复给街道办从法律法规方面进行释明,耐心调解,街道办起初的强硬态度逐渐转变,最终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金1万元,与王某的子女达成一致意见,并当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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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 可要求付二倍工资
遇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情况,劳动者应如何维权?北京市邦道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唐向前说,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仍然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方面,《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华商报记者 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