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盗伐林木被法院判刑后,林业局没有及时监督其补种树木,检察机关为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近日,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院长辛先海担任审判长,对宣城市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林业局怠于履行森林保护监管职责违法。
2015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绩溪县和阳村村民洪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私自砍伐家朋乡阳金山国有林场杉木114株(材积4.198立方米,折蓄积6.4余立方米),后被绩溪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没收盗伐林木变卖款3150元。
根据森林法的规定,洪某盗伐林木114株,应当补种1140株。绩溪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2月22日向具有行政管理职责的县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依法履职。3月8日,绩溪县林业局书面回函称洪某已完成补种林木任务。4月11日,绩溪县检察院工作人员前往现场调查核实,发现林业局并未依法履行职责,洪某仅在案涉林场补种山核桃树10余株,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绩溪县人民检察院遂向绩溪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绩溪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森林保护监管职责违法,并判令绩溪县林业局依法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等,以保护社会公共林业资源。
审理过程中,被告绩溪县林业局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自觉依法履行了职责,督促森林公安机关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了对第三人洪某的处罚决定并送达。庭审中,公益诉讼人主张撤回要求判令被告依法对盗伐林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诉讼请求,法庭予以准许。
法院经审理认为,绩溪县林业局作为林业主管部门,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前已对第三人洪某作出了处罚决定或者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履行了法定职责,且洪某至今仅在案涉国有林场补种山核桃树10余株。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绩溪县林业局虽已督促森林公安机关作出了对第三人的处罚决定,但该局仍应依法履行森林资源保护监督管理职责,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得以实施,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法院当庭依法判决确认被告绩溪县林业局怠于履行法定职责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