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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报道:老赖欲冒名坐高铁 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6-07  来源:人民网
核心提示:近日,四川省泸州籍老赖王某,因为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欲从荣昌北站乘坐高铁去成都,被荣昌警方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1日处罚。上月3

近日,四川省泸州籍老赖王某,因为冒用他人身份证购票欲从荣昌北站乘坐高铁去成都,被荣昌警方查获并处以行政拘留1日处罚。

上月31日,荣昌北站检票员在进站口对旅客进行人、票、证核查时,发现一名旅客所持身份证照片不符,立刻通知高铁警务站民警。经检查发现,此人姓王,所持身份证所有人姓李。进一步询问发现,王某是一名老赖,因为做生意欠债无力偿还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无法乘坐高铁和飞机。王某称,当天要去成都谈生意,时间紧急,就想借用朋友身份证蒙混过关,没想到刚进站就败露。

警方介绍,王某在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期间冒用他人身份证,违反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处以行政拘留1日处罚。他的朋友李某因为主动出借身份证,面临警告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新闻多一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第十八条 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列行为之一,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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