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私刻单位公章承包工程项目后转包给实际施工方赚取差价,发包方无力支付工程款,实际施工人就拖欠的工程款向该员工所在的公司主张,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义务?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做出判决,判决认定,即使员工刻假章总包工程项目后转包他人,对于应当支付实际施工方的工程款仍应承担给付义务。
2017年5月24日由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5)鄂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怀远县跃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49,905.99元及该欠付工程款从201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011年7月18日,中十冶公司温州分公司与王理阳签订《外出工程承包责任协议书》,中十冶公司温州公司同意王理阳负责承包工地施工并上缴管理费,同日成立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驻鄂尔多斯蒙新煤炭有限公司项目部(以下简称“中十冶项目部”),承包蒙新煤炭公司的煤矿土石方剥离工程。上述相关文件使用的章系中十冶温州分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张光艺私刻。
2011年10月10日,中十冶公司在《浙江日报》等媒体公告:注销中十冶温州分公司,声明张光艺并非其公司员工,未授权其进行任何对外经济活动。
2011年12月12日中十冶项目部与潘小林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土石方剥离工程项目转包给潘小林。
2012年2月16日,潘小林与跃通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将工程又转包给跃通公司,王理阳作为担保方在合同中签订并加盖“中十冶项目部”印章。
2012年4月14日,跃通公司进入蒙新煤炭公司煤矿进行土石方剥离工程施工。截止到2012年12月8日,蒙新煤炭公司欠22,849,905.99元。由蒙新公司与“中十冶项目部”签订《春节前资金分配协议书》确认工程量,跃通公司作为第三方在该协议书中签字。
2013年5月,蒙新煤炭公司不支付拖欠跃通公司工程款,跃通公司向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十冶集团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相关损失,要求蒙新煤炭公司对支付以上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中十冶辩称,该公司没有实际承建涉案工程,涉案合同中加盖的印章不是其公司的印章,系案外人张光艺私刻,私刻后私自授权王理阳对外承揽工程是诈骗行为,不属于其公司的代理行为。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马强律师代理原告跃通公司提出以下观点:本案属于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在本案中蒙新公司是发包人,中十冶是承包人(同时也是被挂靠人),王理阳是实际承包人(同时也是挂靠人),潘小林及原告跃通公司是实际施工人。关于本案中的印章虽然是张光艺私刻,但张光艺为中十冶温州分公司员工,其身份是真实的,对于其使用的真实的还是私刻的公司,是其内部管理混乱的问题。跃通公司无法了解核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故中十冶集团公司、蒙新煤炭公司应当对欠付的工程承担连带责任。
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由审判员李顺和、刘拴东、樊宁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由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跃通公司上诉后由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继续审理,鄂尔多斯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经该院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后,最终采纳了原告跃通公司代理人李平律师、马强律师的代理观点,判决被告中十冶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怀远县跃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849,905.99元及该欠付工程款从2012年12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蒙新煤炭公司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跃通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
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李平律师认为:本案中虽然中十冶公司因管理不当承担了巨额损失,但其损失可以通过起诉蒙新煤炭得到补偿。李平律师指出。在企业管理过程中,除了管好公司的印章之外,还应管好自己的员工。本案中的中十冶公司败诉就是一个教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