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期间,被害人父母及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15日凌晨四时许,李永红开“拐的”在向塘火车站搭载了下错车的女大学生王某,见其年轻漂亮,萌生歹念,遂借故将车子开至向塘西洛村赣抚平原总干渠附近偏僻处,欲对王某实施强奸。
遭到奋力反抗后,李永红将王某推下赣抚平原总干渠,并强行拖其游过河至其溺水。在王某奄奄一息时,李永红又强行将王某拖至河中游回南岸。为掩盖罪行,便将其用水草盖住藏匿于河岸边草丛中。
随后,李永红窃取了王某携带的行李及手机、平板电脑等财物,并藏匿于向塘村的出租屋内。
案发后,经鉴定,王某系生前溺水死亡。
法院认为,李永红违背妇女意愿,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遭到反抗后又强行拖拽被害人下河致其溺水死亡,之后又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89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未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
据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永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李永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