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近日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其中强调,要强化督促检查工作责任追究。对决策执行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领导督促检查工作不力,不按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不认真纠正整改存在的问题,妨碍、干扰、阻挠督促检查工作正常开展,打击、报复、陷害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以及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失职失责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问责。
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重要性非同一般。非常工作意味着非常责任。没有把督促检查责任抓在手上、扛在肩上的担当精神,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就难以执行到位,中央的决策部署也难以贯彻落实。
随着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各级党委和党员干部的“四个意识”明显增强,政令越来越通畅,上下联动、各负其责、全国一盘棋的生动局面已经形成。但一如执纪越来越严的高压态势下“四风”问题仍时有发生,一些领导干部大局意识不强,放不下个人的蝇头小利,对中央精神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选择性执行或不执行。种种落实“不力”“不到位”现象的出现,大多不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是“有劲留着不想使”。
如此行事,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组织之上,不仅会贻误发展良机,不利于整体工作推进,更严重消解了中央权威。对于这样的干部,要教育引导,更要举起问责的板子。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利器发威,问责机制就要科学合理。《意见》中有关问责的表述充分显示,问责看结果也看过程,看能力也看态度,看性质也看轻重,看当事人的督促检查工作也看其如何对待被督促检查。更值得关注的是“以及督促检查工作人员失职失责的”这一句,意味着“手电筒”不能只照别人,“灯下黑”绝不能容忍。有责必尽乃是本分,失责必问要成常态,无人能例外。
担当没有问责配套,就会成为一句空话;问责只有制度没有行动,也会沦为一句口号。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问责了一些典型的事和典型的人,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强化问责的信号已经充分释放。各级党委要履行好督促检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问责机制,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谁不落实责任就问责谁,该问到哪一级就要问到哪一级,以常态化的问责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
失责不问,责任何以为责任?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才能倒逼有责必尽。
(原题为《以“失责必问”促“有责必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