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安排拨付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307.01亿元,加上2016年10月提前下达的553.94亿元,截至目前,2017年预算安排补助地方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860.95亿元已全部拨付地方。
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依据新的《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7〕8号),采取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用于支持扶贫发展、少数民族发展、以工代赈、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三西”农业建设等方面。资金分配向西部地区、贫困革命老区、贫困民族地区、贫困边疆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倾斜,聚焦脱贫攻坚主战场,分配给中西部22省份的资金规模占总规模的比例达到97.4%。
同时,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深度贫困地区作为区域攻坚重点”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了对西藏和四省藏区、南疆四地州、凉山、怒江、临夏等深度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的支持力度。落实《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和《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大奖励力度,共安排奖励资金58.4亿元,分别对省级党委和政府扶贫工作成效考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成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
财政部要求,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切实管好用好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将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资金,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