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日报河源讯近年来,微信、QQ等网上社交软件已成为日常生活、工作学习中必不可少的工具。如果涉及债务纠纷,这里的内容可作为诉讼证据吗?
记者昨日从河源市源城区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结了一宗原告以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证明借贷关系并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
借钱过程在微信中体现
去年,诸某在与卢某在微信聊天时表示要向卢某借钱,后卢某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借了6266元给诸某,又委托朋友转账400元给诸某。
卢某共借了6666元给诸某,诸某承诺于去年8月16日偿还欠款。然而约定的时间过去两个多月,诸某仍迟迟不偿还借款。卢某认为诸某的行为严重损害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将两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及银行转账记录打印后作为证据,起诉至源城区法院追讨欠款。
卢某提供的与诸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在微信中承认借款,可以确认其与卢某发生6666元的借贷关系。
另查明,由卢某提供的诸某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屏显示诸某微信用户名、转账记录户名、法院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和传票等应诉材料给诸某并由诸某以其真实姓名合法签收来看,可证明向卢某微信借款的微信号使用者、卢某转账的对象以及卢某起诉的对象确系为诸某本人。
提供的聊天记录须完整
源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卢某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聊天记录及各项交易记录能互相印证,原告卢某与被告诸某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法院对原告卢某主张的借款本金6666元予以确认。原告卢某请求被告偿还借款6666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据办案法官介绍,尽管法律认可电子证据,但此类电子数据想要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成为完整的证据链。上述个案中,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案件当事人,借款人可以说借钱的内容不是他本人发的等。
另外,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必须要完整,如不完整易断章取义,也不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要用到电子证据借款时,最好提前约定,明确某个微博或者微信等账号为其所有;即使没有提前约定,也要通过聊天过程中留下的信息,确定该账号的所有人及聊天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