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算是“吃空饷”?6月10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组织部、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问题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建成《实施意见》),明文规定吃空饷的情形和处理办法,并要求全省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
降级未降待遇也算“吃空饷”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江苏严格界定了“吃空饷”的情形,包括以下九种情形:
1.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或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参加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
2.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3.已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仍按在职人员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4.已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仍由他人继续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5.受党纪政纪处分及行政、刑事处罚、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不合格等,按规定应当停发或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未停发或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6.非组织批准离岗学习、留学,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或未领取工资、津贴补贴,但参加单位各项社会保险的。
7.长期病假按规定应当降低工资待遇,但仍按原标准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8.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
9.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
对离岗人员要严格管理
《实施意见》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进修培训、挂职锻炼,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并按规定抓好日常管理。比如,因公选派工作人员离岗学习培训,须明确学习培训期限;通过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和按国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招生计划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或申请出国(出境)留学的,应当按规定办理辞去公职或辞聘手续。对按照中央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等有关文件要求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请病假的须按规定提供医院诊断和病休证明,单位应主动关心并及时掌握其病情、治疗和康复情况。
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借调,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来说,可谓再熟悉不过了。然而,原本可以促进人才交流的借调行为,却被一些领导干部以“借调”之名,堂而皇之地行“吃空饷”之实。为此,江苏严格禁止各种形式的非组织借调行为。
《实施意见》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一般不得以日常工作忙为理由借用人员。因完成专项工作或重点任务确需借调工作人员,须经借出、借入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明确借调期限。借调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最长不超过6个月。借调期满后,借用单位应书面通知借出单位,并反馈借用人员表现情况(鉴定)。
若遇特殊情况需继续借调的,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借调同一人员不得超过两次。借调人员不得在借入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
公布举报电话,对“吃空饷”零容忍
对“吃空饷”问题,江苏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坚决纠正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占编占岗“吃空饷”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核减相应编制、岗位和预算,并收回空余编制、岗位。
此外,各级组织、机构编制、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形成常态化联合治理工作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及时核实处理发现的问题。
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是杜绝“吃空饷”的必要措施。《实施意见》还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务公开网站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须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定期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