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着买来的毒品在酒店等待下一个买家时被抓,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一审法院认定被告人沙某犯罪未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经云南省宁蒗县检察院提出抗诉,日前丽江市中级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决第一项,认定沙某犯罪既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16年7月4日,沙某花2900元在丽江购买海洛因后带回宁蒗县,欲以每克45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当日18时许,宁蒗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大兴镇东升酒店将沙某抓获,并在他身上查获海洛因9.06克。
2016年11月21日,宁蒗县法院认定沙某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今年1月18日,该院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宁蒗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沙某的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沙某非法收买毒品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即成立贩卖毒品罪的既遂。另外,沙某将毒品从丽江运输至宁蒗县,属于运输毒品罪的既遂。因此,应当认定沙某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既遂。
据此,宁蒗县检察院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量刑畸轻为由,于今年1月23日提出抗诉。3月23日,丽江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本案。丽江市检察院支持宁蒗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并指派检察官出庭履职。
庭审中,检察官专门针对沙某是否构成犯罪既遂这一问题开展分析论证。3月29日,丽江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检察院的抗诉意见,认定被告人沙某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属于犯罪既遂。丽江市中级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刑事判决的第一项,判决被告人沙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维持“并处罚金3000元”的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