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西安市政府网站发布西安市健康脱贫医疗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落实“四重保障”政策措施,实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人口精准脱贫。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实现兜底保障,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3000元。
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
方案要求落实政府主导责任,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动员社会广泛参与,形成协作联动、有力有效的工作组织体系。着力推进“四重保障”,形成贫困人口新农合、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政府保障相互衔接的医疗保障体系。按照“把过程交给政府、把结果留给群众”的要求,简化报销结算流程、整合现有资源,方便群众享受健康脱贫政策。
农村特困供养人员实现兜底保障,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3000元;建立医疗综合保障体系,贫困人口实现“一站式”报销结算。
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民政部门确认的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以下统称贫困人口)。保障对象与脱贫退出机制相衔接,实行年度动态管理。保障对象享受保障待遇时间与新农合保障年度一致。
贫困人口2017年1月1日以后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新农合、大病保险的基础上,按照贫困人口类别享受“医疗救助、政府保障”政策。
新农合门诊慢性病报销封顶线提高20%
保障内容包含以下内容:
资助参保。所有农村贫困人口必须做到全部参合,不得缺一户漏一人,实现应保尽保。从2017年起,全额资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新农合,参合率达到100%。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包括在建档立卡和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所有农村特困供养对象、低保对象),由民政部门全额资助参合;其他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周至县在涉农整合资金中解决,其余有扶贫任务的区县,由省、市、县财政按3∶3∶4比例分担。
新农合门诊补偿。普通门诊:新农合门诊统筹继续在镇、村两级实施。农村参合贫困人口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新农合全额报销,取消个人负担部分;门诊慢性病,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其认定办法和程序不变,报销办法不变,其报销封顶线提高20%。
住院补偿: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一级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合规费用全额纳入新农合报销。对于符合分级诊疗规范,按照新农合技术转诊要求规范执行转诊的农村参合贫困人口,在全省各级各类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诊的,报销比例在现行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90%)。农村贫困人员大病专项救治工作的儿童六种疾病按照同级定点医院的起付线计算,补偿比例为90%,年度累计封顶线为30万元;其他五种疾病实行单病种付费管理。
大病保险。农村参合贫困人口新农合基本报销完成后,符合大病保险的,进入大病保险范围,其起付线下调至3000元。
医疗救助。1.门诊救助。特困供养对象日常门诊经新农合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门诊慢性病救助:对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救助之后给予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人。救助病种按新农合病种确定。
2.住院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因病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100%给予救助。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户(包括新增贫困户、返贫户、未脱贫户)住院,经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报销后,剩余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分档累计救助:5万元以下(含5万元)按照70%比例予以救助;5万元(不含5万元)以上部分按照80%比例予以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为15万元/人。脱贫退出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照《西安市医疗救助办法》(试行)中因病致贫救助对象的相关政策、程序、标准执行。各类救助对象中0至14周岁(含)的未成年人,救助比例上浮10%,年累计封顶线为20万元/人。
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费用通过新农合、大病保险、个人商业保险、医疗救助等补偿后,剩余自付医疗费用由政府通过购买医疗补充保险、扶贫专项资金或区县财政扶持等方式保障。确保贫困人口实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农村低保对象、在册贫困人口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超过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