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对全面推行河长制进行安排部署。
据了解,该《方案》立足青海实际,确立了以保护水资源、管理水域岸线、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维护河湖健康生命,保护好“三江源”,保护好“中华水塔”,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的工作目标。
《方案》明确,2018年6月底前全面建立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五级河长体系。省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分别由省委书记、省长担任。省内长江、黄河、澜沧江等重要的“十二河三湖”设立省级责任河长,分别由常务副省长,分管水利、环保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各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级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实现每条河湖都有河长。
《方案》要求,2017年内完成省、市(州)、县(市、区)级河长制工作方案出台,组织机构建立,相关制度出台等工作。2018年上半年前健全河长制工作机制,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面实施河长制,建成“上下游共治、左右岸同治、多部门联治、全社会群治”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到“十三五”末,实现水资源保护进一步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有力,水污染综合防治成效明显,河湖水环境质量显著提升,水生态修复持续推进,综合执法监管更加严格,有效遏制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乱排,河畅、水清、岸绿、景美,河湖资源永续利用。
《方案》明确,建立省级总河长会议、河长制联席会议、省级河长专题会议、河长制办公室会议制度。省以下分级设立河长制办公室。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厅长、省环境保护厅厅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同时明确了26个省级河长制责任单位及其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