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印发通知,从2017年起,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2016年的每人每年32元提高到每人每年37元,同时还对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进行了调整。
具体调整为:一是降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维持2016年水平不再上调,即银川市9500元,石嘴山市9400元,吴忠市9300元,中卫市9300元,固原市在2016年水平的基础上下调300元,为8100元。
二是提高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2017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在2016年支付比例的基础上平均提高了5%,其中患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急性白血病、终末期肾病、妇女乳腺癌、肺癌、食道癌等20种特殊病种的支付比例,在此基础上又提高了1%至2%。此次调整的相关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