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南闯北,多地就业参保,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退休后养老金到底在哪里领?6月13日,江苏省人社厅转发通知,对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详细回答了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去哪里领取养老保险、如何计算在多地的视同缴费年限等问题。要注意的是,参保人员已经按原规定办理了待遇领取手续的,此次不再予以调整。
养老保险领取地视5种情况而定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通知》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2010年1月1日以后跨地区流动就业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以及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但在2010年1月1日以后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的,根据5种不同情况,规定了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1.养老保险在户籍地的,当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2.在累计缴费满10年地区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3.年限不够,转上一缴满年限地领取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4.多地年限均不够,资金归集户籍地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5.缴费年限不足,可在当地申请延缴
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与户籍地不一致,但在2009年12月31日前跨地区流动就业并在2009年12月31日前已办结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之后未再流动就业,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符合国家和江苏省规定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即为待遇领取地;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不满15年的,可在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申请延缴。
如何计算缴费年限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地,通知明确,参保人员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含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下同)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分别计算在各工作地。其中,在宁的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在宁的驻苏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流动到企业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参保的,其原在宁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通知规定,江苏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个人账户资金的转移按相关规定执行,即1998年1月至6月按11%转移资金,2006年1月至6月按8%转移资金,但个人账户记录不予调整。
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有规定
《通知》规定,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有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又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其在跨省或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入地可不认其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并将补缴期间的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也可由参保人员申请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转回原补缴地。
外省(市、自治区)户籍参保人员在江苏省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由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并全额退还个人账户储存额;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临时缴费账户的个人账户储存额清退工作。
江苏省户籍参保人员在省内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因病、非因工死亡的,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和单位缴费全部转移到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由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按当地标准支付相关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