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看病难看病贵”
我市公立医院 全面取消药品加成 药品价格再做减法
昨日,重庆市政府网公布了《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今年8月底前,所有公立医院启动改革,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
同时,我市还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50%。
建两个渠道补偿新机制
通知明确,2017年8月底前,我市所有公立医院启动改革,全面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建立公立医院由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两个渠道补偿的新机制,推动新旧运行机制平稳转换。
将符合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及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人才培养、政策性亏损等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将政府负有投入责任的公立医院政策性债务纳入政府管理,逐步予以化解。
忠县、垫江县、巫山县公立医院改革示范县建设,将申报国家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示范县,鼓励在分级诊疗、人事薪酬、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等重点改革任务方面积极突破。
试点突破事业单位工资
通知明确,我市将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推动政府由直接管理向行业管理转变。同时,探索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改革,落实内部人事管理、机构设置、收入分配、副职推荐、中层干部任免、年度预算制定等自主权。
我市还将选择3个区县开展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按照“允许医疗卫生机构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允许医疗服务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规定提取各项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员奖励”的要求,合理确定公立医院薪酬水平和绩效工资总量,逐步提高诊疗费、护理费、手术费等医疗服务收入在医院总收入中的比例。
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我市将按照“先模拟,再试点,后推行”的原则,年内分批推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检验价格,合理提升护理费、手术费等体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部分医院探索推进特需医疗服务试点,公布一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医疗控费、分级诊疗等政策的统筹衔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部分按规定纳入医保报销,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总体上不增加群众负担。
在严格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基础上,《通知》明确,全市公立医院医疗费用增长幅度控制在10%以下,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卫生材料收入占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的比例降到20%以下。
重庆医改 还有这些实实在在的干货
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城镇和农村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分别覆盖20%以上和45%以上的常住人口,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建卡贫困户、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管高血压和肺结核患者签约服务率达到100%。
健全分级诊疗配套政策
实行首诊负责制,未经家庭医生转诊的签约居民不享受分级诊疗相关优惠政策,县域内就诊率达到88%。
稳定基本医保保障水平
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45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水平。
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
稳步提高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和报销比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最低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50%。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因病致(返)贫重病患者纳入医疗救助。
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合理制定单病种收费标准,全面实施100个病种收付费改革。将日间手术、恶性肿瘤放化疗日间病房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强化医保经办管理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接入全国基本医保联网平台,逐步实现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实现符合转诊规定的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
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50元,为城乡居民提供12大类46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全面提高基层卫生服务能力
提高乡镇卫生院的建设和设备配置标准,完成1500所村卫生室基本设备配置。
落实基层卫生人员激励政策
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对60岁以上离岗乡村医生实行一次性养老补助和每月医疗补贴。
■新闻链接
为药品价格“瘦身” 重庆还做了哪些事?
2014年
试点单病种付费。
2015年
实现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全覆盖,取消原来15%的药品加成,2016年新增12所市属、25所区级公立医院实施改革,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群众的医疗负担。
2015年
出台《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实施意见》,首批选择50个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试点首诊制度,引导市民首诊在基层。
2017年6月1日起
全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药品由乡镇卫生院代购)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为药价做“减法”。为保障“两票制”落到实处,我市还将开展公立医院药品价格第三方抽样调查,确保药品价格回归更合理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