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该怎么“下”,“下”的干部如何管理?6月14日,记者了解到,南昌市委办公厅印发《南昌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明确领导干部7种“下”的渠道,14条问责追究和23种情形不适宜担任现职等。
这次南昌印发的《实施细则》,将能上能下适用范围扩大至乡(镇、街道)领导干部,并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23种情形,包括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评定为差或连续两年评定为一般,群众满意度不高,对此负有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的;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说情打招呼”,干部群众反应较大,造成恶劣影响的等。
据介绍,出现23情形之一的,按照调整动议—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6步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而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据了解,在去年年度考核中,南昌市有6名县级干部因考核成绩不佳调整了工作岗位,2名县级干部接受了诫勉谈话或提醒谈话,3个班子32名县级干部因联动问责,取消了评先评优资格。
同时,南昌市为因家庭困难、身体不适应等个人原因不愿继续担任领导职务以及有更适合干部成长发展机会的,提供“自然下”“自愿下”的渠道。7种“下”的渠道为:到龄免职退休;任期届满离任和任期内调整;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调整;不能正常履职调整;辞职辞退;违纪违法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