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上午,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市建国以来最大的毒品案件,潘志华、蔡正文等6名被告人分别涉嫌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受审。
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月18日凌晨,被告人蔡正文以每千克5.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从被告人潘志华处赊购甲基苯丙胺2千克,后伙同被告人马恩友、梅枫携带该毒品至江苏省南京市长江大桥附近,以每千克7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邹小青(另案处理),获取毒资14万元。被告人蔡正文将9.82万元汇入潘志华提供的银行账户。同日下午,蔡正文又以每千克5.5万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潘志华处赊购甲基苯丙胺3千克,由马恩友、梅枫携贩卖给邹小青。
2016年1月20日,蔡正文以每千克5.5万元的价格从潘志华处赊购甲基苯丙胺2千克,由马恩友、梅枫以每千克6.5万元的价格贩卖给邹小青后,蔡正文、马恩友、梅枫与潘志华商定,以每千克5.5万元的价格从其处赊购甲基苯丙胺5千克、每千克3.5万元的价格赊购氯胺酮5千克,其中5千克氯胺酮由梅枫联系卖给邹小青。当天晚上,潘志豪(潘志华哥哥,另案处理)将10千克甲基苯丙胺和5千克氯胺酮包装好后,和李善深(另案处理)一起驾车携带毒品从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出发前往安徽省全椒县。1月21日22时许,潘志华和李善深驾车至全椒县某酒店,蔡正文将潘志华、李善深接至该酒店,并打电话让蒙某送来吸毒工具。全椒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潘志华、李善深、蔡正文及蒙某当场抓获,从潘志华和李善深驾驶的轿车内发现甲基苯丙胺10袋共计9916克,氯胺酮5袋共计4958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学锁通过蔡正文认识潘志华,多次向潘志华转账共计70余万元,购买毒品用于贩卖。2016年1月,王学锁通过梅枫,在江苏省南京市向邹小青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千克,氯胺酮1千克。同年1月22日凌晨,全椒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王学锁后,在其住处、轿车内共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96.19克。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恩友在家中,多次容留被告人蔡正文吸食毒品;被告人汪某5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毒品合计5克多。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潘志华、梅枫、蔡正文刑事责任,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马恩友刑事责任,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王学锁、汪某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期宣判。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吕 昊 许 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