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干扰空气质量的数据采集。6月16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被告人李森、何利民、张峰、唐世兴、张锋勃、张楠、张肖等7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两案予以公开宣判。7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十个月不等。
经审理查明:西安市长安区、阎良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系环保部确定的国控空气监测站点,通过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采集、处理监测数据,并将数据每小时传输发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一方面通过网站实时向社会公布,一方面用于编制全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月报、季报和年报。2016年2月至3月间,为了降低监测数据,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李森、时任副站长的被告人张锋勃,多次进入长安子站内,利用棉纱堵塞采样器的方法,干扰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数据采集。李森还指使两名临聘人员被告人张楠、张肖对子站监测系统进行干扰。
同期,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阎良分局环境监测站站长的被告人张峰,采用上述方法对阎良子站的监测数据进行干扰,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时任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分局局长的被告人何利民、阎良分局局长的被告人唐世兴,为影响系统自动监测结果,在明知正常途径无法迅速降低监测数据的情况下,分别指使、授意被告人李森、张峰实施上述行为。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森、张峰、张锋勃、张楠、张肖多次干扰国控监测子站空气采样,被告人何利民、唐世兴指使、授意他人干扰采样,使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客观反映真实空气质量状况,造成监测数据严重失真,7人行为均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鉴于各被告人均能坦白认罪,有悔罪表现,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森有期徒刑1年10个月,何利民有期徒刑1年7个月,张峰有期徒刑1年7个月,唐世兴有期徒刑1年5个月,张锋勃有期徒刑1年4个月,张楠有期徒刑1年3个月、张肖有期徒刑1年3个月。